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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向郑成功献降表

发布日期:[2016-08-16] 阅读人:1637  字号:      
明朝永历十五年,即清朝顺治十八年古历十二月十三日(公元1662年新历2月1日)荷兰国在台湾岛热兰遮城堡最高守将弗列将里克·揆一,献降表如下:(系据甘译本翻译) 大明招讨大将军延平郡王国姓殿下 一、两国停止一切交战行为,容荷人投降。 二、荷兰人即将台湾、热兰遮城等所有城堡、军器、宝物、国有财产等,一律移交国姓爷。 三、荷兰人得携带归途必需之食粮及日常用品。 四、荷兰人私有之财产,经国姓爷派员检查后,容携带而去。 五、荷兰人得准予携带一定的金钱而去。 六、荷兰人经国姓爷派员检查后,容携带途中随身自卫的武器弹药而去。 七、荷兰人归途中,得容自行扬旗、鸣炮、奏乐而去。 八、荷兰人对台湾华人一切债权债务承租等,即将其帐簿交付国姓爷处理。 九、荷兰人得将属于官厅一切文书档案,准予携往瓜哇巴达维亚。 十、荷兰人现被华人俘掳拘禁在台湾者,于八至十日内释放,被拘禁于中国大陆者,尽快释放,安全到达公司船上,双方交换俘掳。 十一、荷兰人被国姓爷捕获的船只,得将发还公司。 十二、国姓爷负责足够的船只,运送荷兰人和财物还归公司船上。 十三、荷兰人在其停留期间,国姓爷补赏蔬菜、鲜肉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十四、荷兰人在其停留期间,国姓爷士兵不得任意闯入。 十五、荷兰人撤退前,城堡上除白旗外,不再悬挂其他旗帜。 十六、荷兰看守仓库人员,得于公司文官及货物上船后,留驻二、三日,然后上船。 十七、本表两国签字、盖章、各依本国习惯宣誓后。国姓爷应派人质两名,即武官MOOR ONG KNM,参军PIMPAN JAM-OOSJE到荷兰船上,公司方面应派一职位仅次于长官之官吏燕·奥根斯·樊·魏弗伦JAN OETGENS VAN WAVEREN及台湾评议员大卫,哈索威DAVIS HARTHOUWER到国姓爷处为质。双方人质应留在预定地点,直至本条约中各款执行完毕时为止。 十八、表中如不明之处或表外其他事件,由两国协商同意解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