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质彬彬的施明仪,原籍晋江龙湖,已年近四十,看上去还很年轻,像一位刚过而立之年的后生家,屈指数来,他担任律师已整整13个年头了。
当事人罪与非罪,只能由法官根据事实依法裁判定夺,但律师却可以在法律准许的框架内肆无忌惮地替当事人辩护,而往往由于辩护律师分析的事理逻辑思维慎密很具针对性,满打满算的为当事人解脱,或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故意的动机难予确定,或因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受到蒙蔽和胁逼,并且是初犯,年龄是偏小,应予从轻处理……
对于律师的雄辩,法官深以为然,有时连公诉人或原告律师也难以反驳。
在香港,律师是一个多么富于挑战和刺激的职业啊。
施明仪独立负责辩护的竟然是一件刑事案。当时他年仅25岁,从香港大学法律系毕业,获得学士学位,通过深造一年,刚刚取得律师资格,进入一家律师行担任见习律师。
那是一件勒索案,当事人是一个17岁多一点的未成年人,在暑假,纠集2个同伙作案,是因手头紧,不够花销,想捞一票,最后被逮住了。施明仪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而其同伙是第二和第三被告,对方聘请的均是专门负责刑事案辩护的大律师。他初次涉足律师业,没有辩护经验,感到压力很大,他深知“事实胜于雄辩”这句古老的格言,不再在罪与非罪方面纠缠,而是从“年轻、初犯、案情后果并非特别严重”等客观事实,向法官求情,果然,当事人被从轻判处缓刑。
初见成效!这大大增强了施明仪从事律师的信心。
他承接的第一宗民事案件是代表一位房客。业主向法院申请收回出租房,理由是移民加拿大的儿子现在已回香港定居,急需住房。当时,香港的房价日日见涨,而双方签订的租房协约的期限较长,价格保持在原来的水平,并且,当时香港的移民风刮得正急,房东的儿子怎么可能返港定居?施明仪估计,这是房东玩的一花样,目的无非一个——让房子重新出租以获取现行市价。因此,在法院开庭之前,施明仪要求对方出示其子旅游护照及其他证件,对方提供的是香港的英国护照,看了半天也看不出真假;施明仪再次提出要求:你的加拿大护照呢?对方拿不出来。在中秋前夕,原告律师送了一个礼品过来,同时打了个礼仪电话,表示:“中秋好!”
这起民事案件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在为人辩护的13个春秋中,施明仪印象最深的要数一起公诉案件了。那是一场马拉松式的辩护,跨度长达3年之久。
1987年,香港法律援助处请施明仪为一宗4人团伙抢劫案的第三被告辩护。诉方是香港刑事警察局。公诉方诉称,被告犯有下列罪嫌:一、藏有攻击性武器;二、在公用电梯抢劫。同时警方提交了案犯的口供笔录。在法庭上,施明仪的当事人一再声称自己没有打劫,是被警察冤枉而屈打成招的。施明仪感到为难了,因为,按照香港法律,口供是作为重要的罪证之一,必须有证明警察采用恐吓、引诱或殴打体罚的手段,才能够推翻这一重要的证据。施明仪经过翻阅案录、文卷,发现了可击之懈:办案警察的记录如案件编号,在什么号房询问,当事人的别名,“为什么用别名这些是在殴打屈服承认后才记录的。施先生掌握了这些情况后,在法庭上,施明仪质问警察:在口供记录前有否与当事人接触过?警察回答:没有,审讯时即把过程准确记录!施明仪再问:在审讯前,上司有否全面交代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有否看过当事人其它资料?警察说:没有!施明仪又问:为什么直接就清楚了当事人的别名?警察瞠目结舌,明白进了律师设置的圈套。施明仪转向法官说,尊敬的法官,这个警察既然没问上述三个步骤,怎么预先知道当事人的别名?可以肯定,这个警察违背了诚信的原则,他的记录的可信度值得怀疑。事实说明,在该案中,当事人确实藏有武器,但并没有抢劫!第一个罪名成立,第二个罪不能成立!
当时已是下午4时,在休庭前,法官宣布:第一、第四被告的公诉罪名均成立,不可保释;第二、第三被告的第一项罪名成立,第二项罪名暂时不予认定,同意保释,但每天均应到法院应讯,以备进一步调查,其所有旅游证件必须交给法庭看管,未经法庭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香港。第二被告当即表示,大陆亲戚有急事,申请前往协助处理,星期一即可前来法庭应讯。获得法官同意。
不料,被告一去不回头。
施明仪推断,被告私藏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肯定要逃避法律惩罚,该案难以了结。
1992年,香港法律援助处又来电:被告潜回香港被捉拿归案,旧案重审,当事人要求施明仪再次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施明仪断然拒绝:为有罪人申辩非他的本意,无非是出于人道主义,这种言而无信的人,不值得为他白费口舌!
被告最终被判坐牢,但施明仪却让香港法律界刮目相看了:这个初生之犊,还很老辣呀!因为,从口供记录中的别名发现破绽,然后获得法官的认可是警察作假,进而为当事人取得有利证实,这个律师真够心思缜密,善于从小处见大啊!
施明仪算是在香港法律界站稳了脚跟。
1989年,施明仪同法律系同学创办了律师行,1995年,合作伙伴移民加拿大,他独力主持“施明仪律师行”。
从1994年起,施明仪律师行开始接收见习律师。至今,施明仪及其律师行已承接了大小案宗5800多件,包括刑事案和屋契、遗产、合同等民事纠纷。有时当事人经济困难,他体恤同情,常降低收费,有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积极为其谋划辩护;也有案件了解后逃避交费,过后有了新的纠纷,又厚着脸皮再三恳求为其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进行案由调查,走访有关证人……既花了精力,又花了旅差费,对此,施明仪苦笑着无可奈何。
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