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清代后期,清政府在海外设领事机构,进行“护侨”,但弱国无外交,侨居国外的华侨并无保障。咸丰9年(1861)在厦门设立出洋问讯局。光绪*年(1899)又在厦门设保商局。民国时期,南京政府设“中央侨务委员会”,管理华侨工作。
民国元年(1912),福建省在厦门设暨南局,负责内外联系,保护华侨权益。民国16年(1927)5月福建侨务委员会在厦门成立,处理华侨事务,南安旅菲华侨戴金华当主任。
民国16年(1927),县一级政府没有专设侨务机构,只由县政府一科管侨务工作。
民国27年(1938),南安县政府设立侨民出国证办理处。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民政科专设科员处理侨务工作。
1952年1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华侨事务科。
1956年11月,县人民政府改华侨事务科为华侨事务局。
1963年县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局复改为华侨事务科。
1965年侨务科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
1978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华侨事务办公室。
二、县(市)侨务行政机构历任主要领导:
潘达生科长1953年3月-1955年5月
吕基灯科长1955年5月-1978年2月
谢秀华(女)主任1978年2月-1981年6月
黄培基主任1981年6月-1985年1月
陈清华副主任(主持工作)1985年1月-1990年11月
刘任炳主任1990年11月-
三、管理
民国30年(1941)3月,县政府就有关华侨出国事宜作四条规定:出国继承财产,并持有驻领事馆及当地中华商会证明文件者,可申请出国;兄弟三人,已有一人应征入伍,拟可准其一人申请出国;独子要接管父、祖事业,并有证件者,可申请出国;侨民归国已逾二年,确具有免服兵役条件,可申请出国。五十年代初,由于受国籍和移民法的限制,华侨出入祖国很不方便。菲律宾在未建交前,只准办往返香港手续,若返回祖国不准再往菲岛。星马返国者受年龄限制,并限归期三个月至半年。华侨申请眷属南渡,也受侨居国限制,且手续繁多。往印尼者事先须经由华侨向当地政府申办准许证,要具有国内结婚证、亲属证、出生证、品行证、体格检查证书,再经其大使馆签证方可入境。往马来亚、新加坡也须国家侨务机关发给亲属证明书,即向当地移民厅申请获准发给入境证,方能执行。菲律宾则无法申请前往。在此期间,南安同全国一样,根据国务院规定,要便利华侨出入境,力求简便手续,随到随办,实行出国从严,回国从宽;一般人出国从严,华侨眷属出国从宽政策。
1978年以后,改变为往港澳从严,出国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