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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

发布日期:[2016-08-15] 阅读人:1637  字号:      
汪大猷,字仲嘉,鄞县(今浙江省宁波市)人。生于北宋宣和二年(1120),登绍兴十五年(1145)进士。 乾道七年(1171)四月,以敷文阁待制知泉州。乾道九年,以政绩优异,授敷文阁直学士,再知泉州。前后在泉州任职3年。 大猷刚赴任泉州知州,有菲律宾群岛上的毗舍耶人登上澎湖列岛,尽掠岛上泉州移民所种的粟、麦、麻等庄稼,然后以澎湖列岛为跳板,顺夏四月西南季风在泉州府晋江县的围头、水澳(今永宁)登岸。俘晋江乡民为响导,恣行凶暴,奸淫妇女,戕人无数。见老百姓的铜铁门圈则尽挖去,见官军铁骑,则包围而上竞相剔挖战甲上铁片,投标枪上系绳十余丈,投射毕拽回。大猷派出土军、水军和巡海禁军合击,杀死一批毗舍耶人,俘虏400多人。 大猷在澎湖列岛造屋200间,遣将兵分屯,人数多达千人。初,宋军是春夏遣戍,秋暮始归的定期戍守,军民十分劳扰。乾道八年春,宋军尚未赴澎湖岛,毗舍耶又来侵犯泉州沿海。为此,大猷决定对澎湖的定期戍守改为常年戍守。这重大的军事措施,保护了澎湖岛上泉州移民的农、牧、渔业生产,维护了泉州、澎湖和麻逸(吕宋岛)航线的安全,加强了台湾海峡的国防力量。此举,为中国政府正式在台湾地区设立常年军政机构戍守的开始。它比《诸蕃志》所载“泉有海岛日澎湖,隶晋江”的记录早54年,更比《岛夷志略》所云,澎湖“地隶泉州晋江,至元间立巡检司”的设立军政机构的记载还要早120年。 不久,有4艘真腊国(今柬埔寨)商舶来泉州贸易,其中两艘商舶已安全到达,余两艘在海上被巡海禁军“以疑似‘毗舍耶’的罪名,”“径捕至庭,自以为功,”并向大猷要求分发奖赏。大猷亲自“验其物货、什器”,又亲自辨认这些真腊商人,然后说:“毗舍耶面目如漆,语言不通”,而这些人“服饰俱不类”。经认真审察,确定“仍真腊大商”。可是,巡海禁军固执地认定为毗舍耶人,大猷严正地说,“既知为商旅”,又凭什么陷他们入冤狱!即刻命令有司“尽入来远驿”,按外商礼遇之。对商船上“所贩黄腊,偿以官钱,命牙侩旬日间遣行”。 泉州的“蕃商杂处民间”,以前的知州和有关官员,因受贿讨好外商,在蕃汉的民事争讼方面,篡改了宋朝政府的法制。大猷出任泉州知州后,发现泉州的民事争讼法规定,蕃商“与郡人争斗,非至折伤,皆用其国俗,以牛赎罪”,这显然是阿拉伯人的习俗。因此泉州蕃汉争讼事件频频发生。大猷不因循苟且,严厉宣布:“安有中国而用夷俗者!苟至吾前,当依法治之。”此后,“始有所惮,无敢斗者”。 宋朝有铜不下海禁令,但绍兴以来,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铜钱仍大量流往外国,危及政府财政的维持,于是禁令愈严。有一次,应三佛齐(今苏门答腊)使者请求,孝宗下诏“就郡铸铜瓦三万片”。杭州提举市“舶司得旨,令泉、广二州守臣监造之”。大猷得旨,“上疏极论其不可”,其理由是“既犯中国之禁,又为外夷所役”,终“独不与”。大猷依据法制直谏,维护法制尊严。 南外宗正司南迁泉州,造成地方政府沉重经济负担。时泉州的粮食严重不足,“岁入不足以供军费,赋十而加五、六。贪吏乘时虐取,而民不堪命”。且福建市舶司设置泉州,“远朝廷而多奇货,吏鲜自洁,商人亦困于侵牟,公私两敝。”居留泉州的南外宗室,受到政府的特殊照顾,增加了泉州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成为泉州历任知州的棘手问题,被认为是“岁广久以为病”的难治顽症。 大猷废弃前任地方官的苛取百姓以供宗室的措施。他“撙节用度”,即裁减官府费用。采取“增价以籴民”的办法,解决粮食不足的问题。根据泉州“故少田,岁藉广米以给”的特点,“籍上户航海者,贷以数万缗钱为籴本。比归祟,以其赢与之,而收其本”。即由泉州地方政府贷款给商人,帮助米商往广南籴米,赢利部分归商人所有,政府只收回本钱。这样,调济了泉州民食、军粮和宗子的粮食供应。根据泉州南外宗正司分配给宗子的田产,后因各种原因“宗田多户绝,又为豪右所占”的情况,清理出这部分隐田。然后,“谕见佃人,岁以所纳之数输官,听其永耕。”既增加宗子的粮食供应,又减轻对人民的苛征。 大猷著有《适斋存稿》20册,《适斋备忘》17册,《漫录训鉴》,以及取唐宋名家诗,集编成《诗韵》40册。他针对其时新、旧法混用,有司无所尊承,奸吏乘时贪虐的混乱现象,“请明诏编纂”法律条文。他主持编写法制书本和法律条文,宋孝宗称赞其“疏通详雅而善议论”。 大猷任泉州知州3年,解决泉州的粮食供给问题,加强台湾海峡的国防力量,保护和发展泉州港的海外贸易。在对待外商方面,既维护了中国的法制尊严,又正确对待到泉州贸易的外商。大猷卒于庆元六年(1200),终年81岁。 (吴幼雄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