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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级文旅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8] 阅读人:1637  字号:      

  泉州市市级文旅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泉州市文旅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泉州市文旅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动泉州市文化、广电、旅游等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围绕促进泉州市文旅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符合我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专项规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四)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

  (五)  专项资金由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文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申报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市文旅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制定年度申报细则,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负责按规定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预算项目库管理;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县(市、区)财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按规定配合当地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县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及时按照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自评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七)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和范围

  1.促进艺术繁荣发展,主要包括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艺术创作生产扶持、剧场设施提升、艺术展览展演参赛、后备人才培养、优秀获奖作品奖励等。

  2.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主要包括促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市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宣教普及交流、记录研究及传承人、传习所传承实践等。

  3.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完善公共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挂钩帮扶对口支援、乡村文化振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等。

  4.支持广播电视发展,主要包括完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应急体系、媒体融合、监管平台建设,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创新创优、产业发展,开展主题宣传、节目评议、对外交流合作,以及《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兑现等。

  5.推动文旅经济发展,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品牌宣传推介、交流交往合作(含对外及港澳台)、市场营销开发、资源产品培育、文创旅游商品研发推广孵化展示、文旅消费及产业扶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以及《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等政策兑现。

  6.规范行业发展,主要包括发展规划、课题调研、资源普查、统计调查、古籍保护、文旅人才培养、数字文旅、科技创新、行业监管、普法执法、安全生产及标准化建设等行业发展项目。

  7.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广电旅游项目和活动。

  三、资金申报及分配下达

  (八)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进行分配,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及下达:

  1.各县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的初审申报材料报市文旅局。市直单位项目直接报送市文旅局。

  2.市文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3.奖励性资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评定审核结果直接下达。惠企政策资金兑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 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其他市级专项资金已安排补助的,除上级明确需配套资金外,原则上不再从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申报额度应与项目进度匹配(一次性奖励资金除外),跨年度使用资金项目分年度申请安排,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度完成支出。

  (十)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合规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账证健全、依法纳税,申报截止日之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市文旅局负责细化绩效目标并随专项资金同步下达,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十二) 各县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备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

  (十三)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动、终止或撤销的,应报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局批准,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统筹。对于存在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十四) 专项资金使用中如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项目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其管理、使用和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六)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本级文化广电旅游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十七)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公共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9〕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