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好政治关、史实关、语言文字关。各篇资料所述史事基本符合史实,对事件、人物评价基本符合历史本来面目。(请详阅“文史资料的编辑工作”一文)
1、不具史料价值者,不选。
2、不论篇幅长短,凡有价值,均予采用,即令只简述一事但为他篇所无(或不详);虽未具明显史料价值,但所述较生动、翔实(且无害),有助反映昔时地方政情或社情、民情某一侧面者,可采;总体上无何史料价值,但中有小部分内容(即令仅千余字)可采,以“沙里淘金”法,摘而存之,仍成一文。
3、资料芜杂者,理清之。“大部头”者,采其精要,余删除或节略(删节后注意上下文联系,以不使人有突兀之感),并使篇章结构合理。
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此相违者,剔除或正之。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物的评价,本实事求是原则,力求做到政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不为亲者讳、尊者讳、贤者讳,不溢美、不贬损。对进步人士、著名统战对象昔时所为,不搞文过饰非,“有多少功就讲多少功,有多少过就讲多少过,避免触及隐私,不以一眚掩大德”(杨成武语),注意统战关系,注意政治影响。
5、以史实说话,资料不含谩骂、攻讦或自我认罪内容,对一些感情色彩浓烈的词语可视情作适当的淡化处理;认真删除“左”的文字,纠正对“反动”、“伪”等字眼的滥用(“伪”只用于汉奸组织的名称及汉奸之相关任职)。
6、以对历史负责精神,对重大史事中之有关时、地、人、事等要素,应充分运用可靠资料,做好核实工作;但若无法查核,只要认为所述合乎事理,非臆想、杜撰之“神来之笔”,允其说。若资料中载有迄今未曾闻说的较重大史事且无法查核其有无或所述属实与否,保留之。
7、以联系、统一的观点,处理好不同篇资料中内容相关的部分,以使对同一事件、同一人物的记述在大的方面无明显的出入(但不强求,确无可统一,以“多说并存”论)。
8、述同一事件或记同一人物的,以记述最详、最具真实性者之说为主,他篇相关部分删除或从略;一人就同一事件或人物或著有多篇,并而为一。
9、对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所作的一般性介绍(属历史常识)宜大加删削,代之以简略文字;若多篇资料叙同一事件,有关历史背景(含事由)保留在“为主”的一篇中,其余各篇悉数删除或大简。
10、理顺文字时,须尊重作者原意。不以当今说法替代昔时惯用词语,以尊历史原貌。如“抗日军兴”,不必改为“抗日战争爆发”;“摒挡”不必改为“收拾”、“料理”,“入主(掌、长)×厅”不改为“任×厅厅长”),等等。
11、对评述性语句宜多作删削,保留“画龙点睛”之笔。
12、改动不适宜之篇名,若述同一事件或人物有多篇资料,篇名应各有侧重,以显多样化;文长达大几千字(或更多)而无插题者,添设插题或以设“一”、“二”形式使成分部分作述。
其他:
1、查核史实时,若《福建文史资料》载有相关文章,请参考。
2、编排顺序:不同事件,按发生时间之先后顺序排列;同一事件,将“为主”者置最前;带综述性质的,置前;分说的,置后。
3、对资料中的明显错误(如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中重要人物姓名、身份有误),可作直接改动。
4、不加注。必要时可加按语,直接置于有关词语之后,形式为:(编者按:……)。
5、凡查有确切写作时间者,统在文末下行右侧注明“×年×月”,置于括号内。
6、标点符号用法按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执行。另,据新规定:①汉字“一、二……”用于表示分点叙述时,其后不能用顿号,应用逗号,加“一,……”;若作为插题的一部分,其后不用标点,与后面文字间一字格,如“二一次奇遇”。②阿拉伯数字“1、2……”用于表示分点叙述时,其后不用逗号,应用小圆点“·”,如“1.不可以乱用书名号。”再,注意间隔号和小数点的正确使用,如“3.24”事件,应改为“3·24”事件,或改为“三·二四”事件;又如“2·5亿元”,应改为“2.5亿元”。
7、数字用法按“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执行。注意:破折号占两字格;连接号占一字格,如1926-1929年。
8、资料初编完毕,统用300字稿纸誊清,或用电脑打印成件(交书稿时,软盘一并带来);初编工作完成后,应编出书稿目录。
省政协文史办
199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