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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德化金融业和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6-08-16] 阅读人:1637  字号:      
一、金融机构和主要业务 民国廿五年(1936),福建省银行在我县龙浔镇德新街(现浔中信用社营业所旧址)设立福建省银行德化办事处,这是民国时期的第一家银行。经理莆田人宋世霖。民国三十一年(1942),由浙江人杨希贤接任。民国三十四年(1945)改为行长制,由福州人王天乙任行长。人员配备由省行统一培训安排,有职员3人。民国三十六年(1947)冬改为福建省银行德化分行。在货币急剧贬值情况下,德化分行于1949年停业,账款转移,同年6月17日游击队第一次解放德化县城清收金库时,仅存铜元万余枚。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3月至6月20日)归侨江联珠等倡议集资募股成立“德化县银行”(官私合办),先在阔埕(现浔中粮站门市)营业,后迁移东门(现城关派出所)。选举江联珠为经理,职员5人。解放前夕,江联珠加入国民党闽南军区独立大队任大队长,其银行也同时停业。 民国廿五年(1936)3月,德化依照民国政府指令,开办一些合作事业。因当时匪乱、交通不便,只有在城关近郊各村组织信用社。民国卅年(1941)县各级合作社组织纲要颁发,各乡各保普遍组织,至民国卅四年(1945)6月编《德化概况》统计,已有乡、保两级办的合作社86个,社员15957人,股金96650元。民国卅五年(1946),《德化统计》全县有信用社(保社)69个,社员7072人,10714股,股金103546元。随着民国政府的全面崩溃,这批信用社资金,有的被官绅掠入私囊,有的被经办人员侵吞。 民国卅六年(1947)德化分行业务分工有:金库、业务、会计、出纳、储蓄、守卫等。主要业务是办理省、县金库、贷款、转汇、储蓄。该行办理过“贴现”贷款,条件是应有三间商店担保,并具300元才能办理。德化分行于民国廿八年(1939)发放过“善后公债”6万元,面额有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贰佰圆计5种,公债利息为5厘,分六年归还本息。 其时,私营银行主要业务是贷款。在货币日益贬值中,改货币贷款为发放谷条、米票等实物形式。民国卅七年(1948)私营银行发放“李亚中信用票”。 民国初期,我县华侨的侨汇没有从邮局汇兑,大部份是由泉州、永春“信友号”(私营侨批业)持到本县城关私营商店,如“玉记号”、“云昌号”、“新新号”代分发给侨眷。 二、流通的货币种类 民国期间,在县内流通的有银元、银角、铜元、铜钱、法币、关金券、金圆券、银元券(银元券刚发行即因货币贬值而夭折,故市场很少流通)、信用票(私人印制)等9种。 银元。县内通行的外制银元有:日本明治年号的“盘龙壹圆”、英国的“王头壹圆”(拄拐壹圆)、美国的“鹰洋”、墨西哥的“鹰洋”(俗称“鸟番”)、法国的“坐人壹圆”(俗称“刺头”)。内制银元有本国政府铸造发行的“光绪元宝”龙银、“宣统元宝”龙银,孙中山头像壹圆”(即“开国纪念币”)、“袁世凯头像壹圆”(俗称“大头”银)以及“船洋”(帆船银)等。民国廿二年(1933)政府颁布银本位铸造条例,规定每圆银重量26.6971克,含纯银23.493448克。 银角。银角为银元的辅助币。县内通用的银角,有清光绪年间广东首制的壹角和贰角两种面额,还有福建都督府铸造的“中华元宝”。 铜元。俗称“铜板”,德化叫“铜镭”铜质圆形,是银元流通时的辅币。德化流通的铜元为光绪年间和民国政府铸造,面额均为拾文。 铜钱。为银元的辅助币,形圆,中有方孔。民国初铸造的“福建通宝”。 法币。民国政府规定使用的货币。民国廿四年(1935)11月民国政府规定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自发行的纸币,其票面额有壹圆、伍圆、拾圆3种。民国末期,因货币贬值而面额越印越大,至解放前夕,在市场上流通的面额有伍佰圆、壹仟圆、伍仟圆、壹万圆等。 关金券。民国卅一年(1942)5月民国政府发行关金券,面额有1元、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等6种,后来贬值,又印出面额伍佰圆、壹仟圆、贰仟圆、伍仟圆、壹万圆、贰拾伍万圆、伍拾万圆等,德化仅流通一个多月,因急剧贬值、信用降低、物价飞涨。 金圆券。民国政府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8月19日宣布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规定每元抵金量为0.22217克(但不兑换黄金),其面额有壹分、伍分、壹角、贰角、壹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伍佰圆计10种。德化仅流通一个多月即贬值。其使用期只有八个月而终止。 信用票。民国期间,德化民军割据,政局动荡不安,地方势力和富商乘机印发“信用票”渔利。最早有水口黄其澜在水口印制发行“黄其澜信用票”(即浔东票)。民国十四年(1925)赤水李金标印发“司令部信用票”,其面额有伍角、壹圆两种,使用时间半年,后以抵派枪支款回收。同年富商潘荣生也在赤水印发“潘荣生信用票”。民国十九年(1930)三班徐飞龙印发“凤山信用票”2千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春,李亚中在城关印发“李亚中信用票”4万元,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贰角四种,使用半年收回。同年三班郑国香、郑扬等发放“凭条支付”2百担稻谷价值,半年内收回。同年赤水锦联行也发放“凭条支付”。 三、民间借贷 民国时期民间借贷,除了私人亲戚朋友之间互助性质的无利借贷外,主要有两种形式。 1、招会。是农村一种私人经济互助形式,招会由会主发起,拟定招集若干股份,每份金额(或稻谷)和每年应交金额(或数量)联络筹备,然后由会主设席请股东,宣布“银行”正式成立,并收集第一次筹金先归会主使用,以后按入会依序轮流,或用摇骰形式取得筹金,直到各会员都得一次筹金时,银会便告结束。民国后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一些地区股金改为稻谷。 2、高利贷。民国时期,高利贷形式多样,条件各异,利率不等,但不论何种形式,逾期未还都要按复息计算。高利贷形式主要有: ①“逐月加二”。这是恶性高利贷,是自第一月起即以“加二”(即月利率为本金20%)的利率计算,第二个月开始即本金加利息计息,并逐月依次推进,即复息计算法。借一元钱到12个月,连本带利要还8.92元,等于本金近8倍。手续是借款人要立字据并有人担保后付款。 ②“现金高利贷”。其年利率“加五”至“一本一息”(即年利率50-100%)不等,较普遍出现的利率是在“加六”至“加八”之间,个别贪婪成性的贪利者收“一本一息”其手续都要办理字据及确定担保人。 ③“借谷银”。有两种形式:是借贷双方协商数额谷价,借方可以拿稻谷,或稻谷折现金,利率在“加四”至“加六”之间,通常为“加五”;二是春初双方商定借稻谷数量,按时价折成币值,由贷方先扣回双方商定的利息,余下付给借方。届期,借方还给贷方实借数的稻谷实物、利率一般是“倒二八”或“倒三七”(即由贷方扣回借贷金额的20-30%)。 ④“卖青苗”。这种形式是指定某地段农作物作抵押,向贷方先借出商定的借额,并约定利息,秋收前还清,届期本息未还者,贷方收借方的指定的农作物收抵。另一种形式是借方某地段农作物一次性折价卖给贷方,双方立好字据和交接款项,贷方便对该农作物拥有所有权。 ⑤“借前帮”。是以拟投产的产品先拿一定数量按时价计算,根据借贷期长短,产品行情协商倒扣“加三”或“加四”的利息,余款再付给借方,产品按时还给贷方。 ⑥“牲畜利”。是借贷双方以饲养牲畜为关系的借贷,由贷者支付猪崽钱,借方包饲养,出栏之日,先按一斤猪仔毛重抽扣一斤猪肉作为归还贷方本钱,然后按猪值的20%作为贷方利息。此办法还用于养羊。 四、典当 1、当铺。光绪二十八年(1902)西门街设有当铺二间(店号失传,旧址还在)民国初,县城安土庙和路尾巷开设“德兴税典”和“荣裕税典”。荣裕税典拥有资金7000多元,设有掌柜、估典价、开当票,后因兵痞以枪典当刁难,两家“税典”都因兵灾匪乱而倒闭。民国后期,张巧等在原德兴税典处设当铺,后迁址兴南街旧当铺处营业,不久倒闭。 2、典租。是借款人将房屋或田地作抵押,立契约托中间人向财主借钱或稻谷,期限一年或半年,通常利息是50-100%。 根据德化县工商银行《德化金融志》(初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