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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德化税收情况简介

发布日期:[2016-08-16] 阅读人:1637  字号:      
民国建立后的前二十多年期间,国民党政府对税收虽有种种规定,由于德化地区政局混乱,县官更易频繁,当权者根本无视其规定,而是另搞一套,采取由地方势力或土豪劣绅承包的办法向民众征税。如田赋由“粮胥”承包。其他的税收则由各自占领区的当权者随心所欲,肆意摊派,从中敲剥、勒索民众钱财,群众俗称为“派饷款”。一些承包者,凭籍与官吏勾结,狼狈为奸,横行乡里,渔肉人民,导致官逼民反,人民群众同“税霸”作斗争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民国二十四年(1935)诗敦村因“税征员”邓廷振同张雄南部的排长李纯兴互相勾结,横行乡里,渔肉人民,激起村民郭传泳、庄运辉等人的反抗,并根除了“二害”,就是人民群众同“税霸”作斗争的突出事例之一。 民国二十三一二十四年(1934-1935)国民党中央公布“省县收支标准”及“财政收支系统法”,对县财政有了明确规定。民国二十五年(1936)县“稽征处”成立,财务人员由省府委派,改变了以往“田赋”由县长承包的办法。其他税收也废除“承包制”,统一由县稽征处直接开始按标准征收。一些土匪控制的地区直至1939年才改变了原来税收混乱的局面。 民国三十年(1941)中央改订收支系统,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个系统。继而又颁布“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规定中央、省、市县、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和各项税收各级分成标准。省、县库开始分开。但因地方财政收不敷出,常自立名目按各乡镇财富比例标准,摊派征收。至民国三十三年(1944)县临时参议会成立,才有所谓提请县参议会讨论通过的“法定”手续。有的改换名目,变摊派为“募捐”(其实也是按各乡镇原摊派的“底数”,即按应均分百分比率分配到户)。现据部分档案资料与一些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将民国时期德化的税收情况(不包括田赋)整理如下。 民国时期征税项目有“田赋”、“工商税”,此所谓正税。 工商税计有:印花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营业税、香菇捐、纸税、笋税、筵席捐、娱乐捐、迷信捐、旅馆捐、房捐、营业牌照税、特种营业税、房铺宅地税、牙税、遗产税、契税、市场管理费、土地税、酒、(铁)炉税、厘金计22税。此外县乡另征收“公款公产”、“国民教育基金”、“军食差价”、“自卫特捐”,各种公债之筹集等等。1946年后还有“应变费”、“勘乱费”“子弹费”、“闽纵队经费”、“自卫队服装费”、“碉堡费”、“国民兵便衣队服装费”、“党员招待所修缮费”、“劳军费”、“公益储蓄”、“民报基金”、“七七国民兵运动费”、“德泰公路工程测量费”、“德泉公路测量费”、“仓库筹建费”、“国防杉木”等捐、税、饷诸费。各乡镇还有:“警备班服装费”、“乡代表会经费”、“保办公费”。临时一次性摊派的有浔中镇建筑第二市场经费(现二轻局址)。还有所谓“献金”地方性捐献。西、北片各乡,还要负担上涌农校经费。以上项目均由各乡、保按原比率分配,负担“基数”摊分。其款本来用“国币”缴纳,以后纸币贬值,改用银元、实物(如稻谷、木材等)征收,其项目之繁、款项之多,不胜枚举。 工商税,各项税种的税率与开征时间: 一、印花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凡契据、薄据、发票凭证,均按金额比例或按件定额课税(发票在3元以下者免贴印花)。德化是按各店户营业额硬性分配购买印花额数,因此对发票是否贴印花无什关系。 二、烟酒牌照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对经营烟酒、批发或零售商课税。民国三十年(1941)此税种并入营业牌照税一起征收。 三、屠宰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初开征时规定猪一头征收一元二角,羊一头三角。而德化的屠宰附加税比正税还多,居全省之冠,猪一头附征二元九角六分。民国三十年(1941)7月的税章改为:猪一头16元,羊一头4元,另附加税照征。民国三十六年(1947)8月至三十七年(1948)3月,除原征税额随法币贬值增收外,另加征30%“清剿费”。民国三十八年(1949)4月起改征银元,猪每头银元5元附征100元金元券。但因漏税严重,就把每年各乡计征的猪头数按人摊派,俗称“人头税”。 四、营业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税率以各商店营业收入额3%征收。民国三十六年(1947)五月改为以营业收入额1.5%,营业收益额4%征收。同年11月改为营业收入额3%,收益额6%征收。税率随着需要而变更。 五、香菇税:民国三十年(1941)3月开征。此税对凡运香菇出县境者按售价5%征税。 六、纸税:民国三十年(1941)六月开征。凡各类造纸厂家均按售价5%征收。 七、笋税:民国三十年(1941)6月开征,只向运输出县境的生笋、笋干征收,其税率按售价5%征收。 八、筵席捐:民国二十九年(1940)十月开征。原定起点一元以上,按顾客消费额10%征收。民国三十六年(1947)六月开始,征收起点由各县自定,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其税率按起点不满五倍者征10%,5倍以上者征20%。民国三十七年(1948)币制改换,城关四保每席暂定金元券伍元为起点,收筵席捐一元,乡村每桌暂定四元收筵席捐八角。 九、娱乐捐:其税率规定按入场券收入额5%征收,但德化无戏院之设,只有民间在节日期间请“戏班”演戏,所以改为聘请戏班按天计算征收。如:高甲戏每台每天收一元,老戏每台每天收八角,七子戏每台每天六角,布袋戏(即傀儡戏)每台每天收五角。 十、迷信捐:民国三十年(1941)五月开征。凡制造或出售迷信物品及执行迷信业务与举办迷信活动者均应课税或所谓“捐献”。课税及捐献标准如下: 1、按税率标准征收的有下列四项: (1)开店制造批发迷信品者每季度应交30-100元; (2)开店制造零售迷信品者每季度应交20-50元; (3)设摊零售迷信品者每季度应交1一10元; (4)从事道士、和尚、神巫职业者每季度应交3元。 2、捐献范围有: (1)填还功果一天者捐3角-6角。 (2)填还功果二天者捐7角一1元。 (3)填还功果三天者捐1.5元-2元。 (4)四季福一次捐3角-5角。 (5)进香:参加者20户以上,不满50户的应捐2元。50户以上,不满80户的应捐3元。 (6)谢谱也按参加户数征收税捐,从2元一5元为基数。此外还有所谓“收乌”、“做天地供”、“过关”等迷信活动从1角至5元征收捐款。这些税捐,除城关可征一部,农村很少缴纳。 十一、旅馆捐:民国三十一年(1942)七月开征。其税率是按租金10%征收,由店主代收。(亦即把捐款附加在租金内)。 十二、房捐:民国三十一年(1942)一月开征,主要在浔中镇的店铺征收。其税率:出租者按租价5%征收。自用房屋(指开店铺的)按房屋价值5%征收。 十三、营业牌照税:民国三十年(1941)十二月开征。凡开店营业者必须领牌照。分三类,各类分六级或七级征税。 一类:布业、饮食、烟酒售卖业、迷信品、照像、玩具、画像、镶牙等,均以营业资本额征收。 一级营业资本150元以上每年收牌照税37.50元。 二级营业资本80元-150元每年收牌照税20.00元。 三级营业资本40元-80元每年收牌照税10.00元。 四级营业资本10元-40元每年收牌照税5.00元。 五级营业资本5元一10元每年收牌照税1.25元。 六级营业资本3元-5元每年收牌照税0.75元。 二类:海味、京果、杉木、文具纸张、理发、屠宰、陶瓷、铁器、竹器、染布店。 一级营业资本额150元以上年纳牌照税30元。 二级营业资本额80元一150元年纳牌照税16元。 三级营业资本额40元-80元年纳牌照税8元。 四级营业资本额20元-40元年纳牌照税4元。 五级营业资本额10元-20元年纳牌照税2元。 六级营业资本额5元-10元年纳牌照税1元。 另外5元以下营业资本额年纳0.6元。 三类:国药、粮食、油盐、饮食、菜馆、旅馆、笋、糕饼等。 一级营业资本额150元以上年纳牌照税22.50元。 二级营业资本额80元一150元年纳牌照税12.00元。 三级营业资本额40元一80元年纳牌照税6.00元。 四级营业资本额20元-40元年纳牌照税3.00元。 五级营业资本额10元一20元年纳牌照税1.50元。 六级营业资本额5元一10元年纳牌照税0.75元。 七级营业资本额3元一5元年纳牌照税0.45元。 (以上标准均是初期开征标准) 十四、特种营业税:民国三十六年(1947)七月开征,对银行、信托、交易所等课税。税率以营业收入额1.5%、收益额4%征收。 十五、房铺宅地税:民国二十五年(1936)开征,原按建筑面积造价分等征收,后改为按人口计征。此后凡是其他摊派,以及屠宰税均按当时人口底数为标准,俗称“人头税”。 十六、牙税:对牛、羊、猪苗等交易时征税。德化习惯只有猪苗交易时收费。 十七、遗产税:民国三十一年(1942)开征,只对乏嗣的继承者征收。 十八、契税:凡是田业,房屋买卖的交易均需交契税。其税率:即凭断契按价4%,典契2%征收。民国二十五年(1936)七月底以前的契据各附加教育捐一成,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以后再附加教育费四成,连同原有一成共五成拨作小学教育经费。 十九、市场管理费:德化设有市场(俗称“菜市”)。只对米的买卖由“量斗”者收手续费。 二十、地税:(并合田赋征收) 二十一、酒、炉税。(本县以炼(铁)炉为主,均以全年征额分季缴交,采取承包制) 二十二、厘金:始于清代,以后名目繁多,税率不一,以板厘抽于座商,以活厘抽于行商,民国二十五年(1936)裁撤厘金。 按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战时闽政概要》记载:“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七月经四次废除631种项目(指全省的项目),还剩下76种。”以上是国家规定的所谓“正税”与各县有名目的附加征。至于县、乡随时的分配派摊,更无法统计。民国三十五年(1946)后,县里的摊派项目逐年增多。 现残存的浔中镇档案,民国三十五年(1946)新旧镇长移交清册中载:当年1至10月该镇向各保摊派的“募捐”项目与款项有:应变费6030200万元,劳军费26000万元,航空会员费492800万元,公益储蓄2021900万元,代表会经费1834300万元,民报基金520000万元,警备班服装费9920000万元,“七·七”国民兵运动费60800万元,闽纵队经费390000万元,军食差价3045200万元,便衣队经费493800万元,献金5530000万元,同盟公债26823500万元,地方性捐献77822500万元,德泰公路测量费6100600元。 浔中镇占县分配的比率,原来是全县的15.87%,民国三十七年(1948)三月二十八日改为26.874%,从中可看出当时全县摊派的数额。 民国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县参议会通过制订出各乡(镇)应均摊派的新比率底数,其新比率是:原分配底数占20%,人口数占20%,田赋额数占30%,营业牌照税占30%。因此各乡的新比率是:浔中镇26.874%、三高乡8.206%、锦福乡7.86%、西南乡6.006%、水口乡3.72%、瑞上乡3.954%、霞碧乡3.678%、赤水乡8.228%、桂涌乡7.726%、葛岭乡5.8272%、双阳乡8.6708%、济屏乡9.266%。但各乡分配各保负担数,保摊至户时仍用原房铺宅地税的底数作依据,因此贫富负担极不公平。 民国三十七年后(1948),德化县所谓“募捐”项目频繁,群众负担更重,现列出几条较大的项目为例: 一、民国三十七年(1948)四月二日参议会决议“筹募”动员勘乱经费稻谷1700市担。五月二十二日“筹募”应变费银元3000元。“筹献”公产基金稻谷2360市担。“筹募”省(民国)三十七年度绥靖临时费六亿元(金圆券)。筹募修建工程费稻谷500市担。 二、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九日“筹募”县自卫中队、警察及乡镇子弹费5500银元。“筹募”应变经费银元3000元。“筹募”兴修驾云亭八角形碉堡费稻谷200市担。塔尖山碉堡由城厢四保负责经费修理。西敦碉堡由浔中镇乡村九保负责经费修理。“筹募”德(化)大(田)联防清剿指挥部官兵给养银元16000元。及稻谷1159市担60市斤。 总之,民国三十七-三十八两年(1948-1949)德化县除国家规定的正税外,本县自行摊派的款项,因档案残缺不全,无法全部列出,上面所列项目不过是其中的一部份。不论其名目是“募捐”、“筹募”,归根结底都是按各乡(镇)原分配的基数(即百分比)摊派收缴。1949-11-24日德化县城解放前一天,县参议会还开会通过“筹募”经费(会议地点不详),这些摊派直至德化县城解放基本废除。还有一些地区被“土匪”骚乱派“乌单”强迫群众交款的事延至匪乱全部剿灭才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