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历来为国家正税,是政府一切开支的主要来源。我县明朝以前对税额记载甚少,明洪武年间开始才有一些记载。现据有关史料记载略加整理,供研究解放前的赋税参考。
一、民国前的赋税征收情况:
五代闽王廷钧弓量田土,分为三等:上等给僧道,中、下给土著流寓,大率仿唐两税加重。(乾隆版《德化县志》)
宋民赋“以产钱为率,产钱以种亩为定,亩有高下不齐,故产钱有多寡之异。称夏税者有三:曰布钱、税钱、小麦钱。秋税有二:曰糙米、白米、此正赋也”。(明嘉靖版《德化县志》卷一、九页)
宋时德化产钱计一千七百八贯二百二十六文。太平兴国(976-983)时期分夏税、秋税二种。夏税有布税、小麦、秆钱计二千一百二十贯四十四文。秋税有:糙米九百六十九石六斗二升二合二勺;白米一千七百七十五石八斗八升;黑豆钱一千百九十一贯九百一十八文。(明嘉靖版《德化县志》记载)。
元初赋法征收租折其三分之二为钞。元贞二年(1296)乃定夏税,诸路不同,德化按泉州府定额,每米一石入钞二贯(余无记载)。
明洪武初,田分官民二等,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赋分夏秋二税:夏税征钞,秋税征米……。以后还规定官、民米皆有加耗,每官米一斗加耗三合五勺,民米一斗加耗七合,准备仓廒亏损,后纳入正额征收。此规定时有增加,同样纳入正额支销。说明当时的赋粮虽有定额制度,但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耗额”增加,且纳入正额征收,例如嘉靖元年(1522)计有官、民田地,山、竹、林、池塘、溪、荡、坝,计一千五十五顷一十七亩,应征夏税钞八十五锭一贯二十九文,秋租钞三贯一佰五十八文;秋粮米六千三十九石四斗二升二合六勺。而嘉靖元年人口统计全县只有一千一百九十五户,六千二百五十八人。以秋粮应征数计算,每人要负担将近一石米,加夏税钞、秋租钞、其负担田赋额之重可想而知了。
清康熙三年(1664),知县何之旭奉文丈量土地,分三则,上则,官、民田二百顷一十二亩五分四厘三毫;中则,官、民田、园、池地折实一则,三百二顷七十一亩九分七厘七毫五丝二忽;下则,官、民地、池、山、荡,折实一则,五百一顷六亩九分五毫九丝九忽六微。其征收标准随需要而变更(未有固定标准)。
康熙五年(1666)定制:每亩科受民米五升七勺三秒四撮七圭。租税米一合六勺五秒三撮五粟。官米四合一勺九秒八撮六圭三粟。计积一十九亩七分一厘三丝七忽六微,为民米一石,带官米八升二合七勺五秒六撮五圭八粟,租米三升二合五勺八秒二撮二圭四粟。德化计收官米四百二十一石五斗六合四勺五秒五撮;租税米一百六十五石九斗五升三合四秒八撮;民米五千九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九勺七撮。以上赋额均折银两征收。每石征粮料银六钱五分一厘四丝九忽二微一纤。征官米折银二分八厘七毫七丝八忽六微三纤。征租税米银二分一厘二毫一丝二忽六微五纤。征四差银六钱九分九毫八丝五忽六微一纤六渺八麈七漠。另照万历间,派征九厘,每亩征银九厘(以后各时期根据需要征额有异)。
乾隆二年(1737)全县有官、民田、园、池、地、山、荡计一千十四顷三十亩三分四厘七毫八丝五忽七微九沙,共征银八千六百三十七两四钱八分九厘一丝八忽九微八纤六沙八麈六渺四漠。(另加耗羡)注(1)可以说明当时的田赋负担。清代还以“摊丁入亩”、“地丁合一”,即将各种税并入田赋中征收。至光绪年间,在田赋正额外加所谓“随粮捐”:其税率为银一两,粮一石各加收四百文(后改为四角)。光绪34年(1908)“铁路”捐银、米每两加收二百文(宣统年间改为二角)。以后铁路停办,乃于民国元年(1912)移充地方自治经费,后改作警察费,易名“附加捐”。
清代的田赋征收办法系采用“包征”办法。根据各县按田赋应征额估计可实征数,由“粮胥”向政府“承包”。因此“粮胥”为多得利,加征与迫征弊端百出。
二、民国时期的田赋征收情况
民国元年至七年(1912-1918)其税额除按清代正赋额额外加征“随粮捐”注(2)及“附加捐”外,于民国十三年(1924)又增加“教育费”。民国十七年(1928)又增加“建设费”。民国十八年(1929)加征“保卫团费”。民国二十年(1931)增征“自治费”。其征收标准亦随当权者需要,要提就提,其中还有所谓“预借”。此项目在德化因匪乱,当任县长“借征”的田赋额,下任县长就不认账,照旧按额征收。而且因匪乱频繁,政局不稳定,谁占领县城,就由他委任县长,其税收赋额也由其随心所欲,也没有缴库制度,其紊乱现象可想而知。其征收制度自民国元年至廿五年仍沿袭“粮胥”包征,分区设柜征收。民国廿二年(1933)七月县财政改为三级制。除正税缴省库外,附加税额留县自用,但并没有按征收附加额数专款专用,而是由当权者认为那里需要就用在那里。除地方团队、警察及教育行政等有支出项目,所谓“建设费”附加,根本没有用于建设。民国廿五(1936)年全县可征赋额153615亩,计征42000元。
民国廿五年(1936)县成立金库,省派李诚任主任。夏间成立经征处,财政制度改变,但田赋仍由“粮胥”设柜征收,县府分派督征委员监督,“粮柜”所收税款应上缴县库。同年(1936)省派土地测量队到县,开始测量土地,高尚志任队长。土地丈量完成后改为地籍整理处,统计全县有田地238685亩,(农地2511亩基地11015亩)、荡112亩。民国廿七年(1938)德化田赋税率分三等九则制。一等一则每亩五角,二则四角,三则三角;二等一则二角五分,二则二角,三则一角八分;三等一则一角五分,二则六分,三则三分。按省政府核定德化田赋额数为:折价八万三千元以上。从此结束田赋由“粮胥”包收的制度,而由政府统一派员征收缴县库。民国三十三年(1944)省府重新核定田赋额数为76769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再核为63310元。德化田赋除按省核定正税征收外,县再附征义勇壮丁常备费二成,公务员役米薪三成,计五成。民国廿九年度(1940)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因货币贬值,改以按实物(稻谷)为计征标准。同时开始征实公粮、积谷等项目:即赋额一元征实谷三市斗,征借二市斗五市升,公学粮一市斗五市升,积谷五市升,计七市斗五市升。(折重81市斤)民国三十一年度(1942)起;改为赋额一元征实、征借各三市斗,公学粮一市斗五市升,积谷五市升,合计八市斗(折合86.4市斤)。该年度(即民国卅一年)计征收入库赋谷(不包括公学粮)30244石。民国三十三年(1944)征收入库赋谷(不包括公学粮)计32086石。民国三十五至三十六年度(1946-1947)每元赋额改为征实3市斗,公学粮一市斗五市升,积谷五市升,(折合54市斤)民国三十七至三十八年度(1948-1949)恢复原来标准。即第八届全县田赋应征收额赋谷168310.58担,而入库额只有126403.45担。这一届征收,也是民国政府最后一届田赋征收。
注(1)“耗羡”清代附加税之一,亦称“羡余”。火耗:是官府将征收来的散碎银子经过熔炼铸成一定数量的银锭,再上交国库。其中的损耗称为耗,解用费称为羡。粮食入仓有“雀耗”、“鼠耗”,粮的干湿程度等也在“耗羡”之内。……摘自中国政治制度辞典14页。
注(2):“随粮捐”:清光绪“庚子之役”赔款为填国库空虚而设“随粮捐”,为在闽筑铁路随田赋增附加充经费名为“铁路捐”,为拨地方自治及警察之经费设“附加捐”,此乃清末特加的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