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行政区划宋以前无考,自宋至清九百多年间,行政区划不断变更,但基本上分为乡、里、都、村。民国初建时期,县政设施多沿旧制。民国十七年(1928)开始划区,设立区公所。民国廿三年(1934)开始编保甲户籍,至民国廿五年(1936),根据“剿匪省份分区设署办法大纲”的规定,成立区署,区署与保之间,设立联保。民国廿七年(1938)区和保甲机构进行调整,二千户左右设区署办事处,裁撤联保,改为乡(镇)公所,未久又撤销区署办事处,加强乡(镇)公所组织。民国卅一年(1942)实施“新县制”,整编乡(镇)保、甲,民国卅二年(1943),永春全县划分为二镇二十五乡,同年七月间又缩编机构,撤销区署,扩大乡(镇)机构组织,将原有二镇二十五乡合并调整为二镇十三个乡,民国卅三年(1944)八月,再扩大乡(镇)机构,缩编为二镇八个乡,为了便于推行政令,另设一个宣和区,辖锦斗、桂洋、玉斗、坑仔口、荣义等乡。民国三十四年(1945)又调整恢复为二镇十三个乡,撤销宣和区。现将县、区、乡(镇)、保、甲行政组织系统分别概述如下:
一、县政府行政组织系统
永春县政府,在民国初期称为“县公署”,首长称“知县事”。下设“刑名”和“钱谷”两科,各有科长一人,科员二至三人,负责文案、钱粮等业务;并设会计、庶务、收发、传达、承审员、检吏、传供等各一人,雇员若干人,处理民、刑等案件。同时又设六个房科,分掌吏、户、礼、兵、刑、工等事务。设库房,配备主任一人,粮胥(图丞)若干人,负责办理田赋征收业务,又设警备队,配备正、副队长各一人,队员四十至五十人,负责地方治安等事务。民国六年(1917)撤销六房科,民国十五年(1926)改“县公署”为“县政府”,“知县事”改称“县长”(一人),掌管全县政务,下设科室及县政府直属机关,有警察局、卫生院、经征处,各配备局长、院长、或主任一人,分掌各项事务如下:
1、秘书室:设主任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二人,主任秘书主要任务是襄助县长处理全县重要政务及县府日常事务等;助理秘书二人,其中一人分掌县政府机要文件、印信,以及县长交办等事项,另一人分掌出纳、庶务等事项。以下还设统计主任一人,统计员一人,人事科员一人,办理全县统计业务,及分管档案、(设档案室)文书,专职腾写日常来往公文。
2、民政科:民国六年(1917)改原设的刑名科为第一科,民国廿二年(1933)将第一科改为总务科。民国廿四年(1935)又将总务科改为民政科,设科长一人,科员四至五人,事务员二人,雇员一人,办理民政、人事组织、社会救济、户籍等业务。
3、财政科:民国六年(1917)改原设的钱谷科为第二科,以后将第二科改为财政科,设科长一人,稽核员二人,科员四至五人,事务员二人,雇员一人,办理全县财政业务。
4、教育科:民国初期设“劝学所”,民国六年(1917)增设县视学一人。后撤销“劝学所”,改为教育局,不久又将教育局改为第三科。民国十六年(1927)又再改为教育局。民国廿二年(1933)改为教育科,设科长一人,督学二人,科员三人,事务员,雇员各一人,办理全县教育文化等业务。
5、建设科:民国初期为第四科,民国十九年(1930)设“建设局”。民国廿二年(1933)改为建设科,设科长一人,技士一人,科员三人,度量衡检定员一人,事务员,雇员一人;后又附设“合作指导站”,设主任及指导各一人,办理全县交通建设等业务。
6、军事科:初设为第五科,后改为军事科,设科长一人,辖县自卫队一个中队,下设保安股及兵役股,各设股长一人,股员二至三人,事务员一人,办理保安、兵役等业务。民国卅一年(1942)兵役股下设“新兵招待所”,有兼职的管理人员一人,负责接送新兵事宜。
7、县国民兵团:设团本部,由县长兼任团长,专职副团长一人,下设组训、征募二股,各设股长一人,组训员及征募员各三人,事务员、雇员各一人。组训股负责编练全县国民兵业务;征募股负责办理全县义务兵役征募等事项。民国卅三年(1944),为加强并充实国民兵团机构,将军事科办理兵役人员移入县国民兵团团本部办公。组训股长及征募股长均改称为“团附”(少校级),组训员及征募员改称为上、中尉级。并增设副官(上尉)、文书(上士)各一人,录事,雇员各一人,办理全县国民兵编练及义务兵役征募等业务。抗日胜利后停止征兵,撤销国民兵团,将原有人员组设军事科。
8、粮政科:民国卅一年(1942)设立,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事务员二人,录事、雇员各一人,办理全县粮政业务。民国卅二年(1943年)并入财政科,未久又并入县田赋粮食管理处。
9、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县长兼任处长,设专职副处长一人,下设田粮,稽核二科,各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办理全县田赋粮食业务。在各主要乡(镇)设立田赋粮食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办事员一人,仓管员一人,负责征收粮食、保管等事项。
10、社会科:民国卅五年(1946)设立,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事务员、雇员各一人,办理全县社团组织,社会救济等业务。不久裁撤,业务并入民政科,增设社会股办理。
11、会计室:民国廿八年(1939年)设置,设主任一人,审计一人,科员二至三人,事务员、雇员各一人,办理全县审计业务。
军法室:民国廿四年(1935)设置,设军法承审员、书记各一人,负责承审军事罪犯案件。
13、司法处:县长兼检察官,设主任一人,法官、承审员各二人,书记一人,负责民事诉讼等案件。
14、图书馆:设馆长一人,办事管理人员二人,负责全县图书、阅览、整理等业务。
15、县政府直属机关:
(1)县警察局:设局长一人,督察长一人,巡官二人,办事人员若干人,警察队员五十至六十人,并设侦缉组,配备组长一人,组员十五至二十人,主要乡(镇)如五里街、达埔、蓬壶、湖洋等乡(镇)设立警察所,配备所长、巡官各一人,下设警长一人,带领警察队员数人负责全县各区域治安、警卫、侦缉等业务。
(2)县卫生院:民国廿六年(1937)一月,永春县成立卫生所于交通桥边,设所长一人,下有医务人员六、七人,设备简陋。民国廿七年(1938)下半年,卫生所改为永春县卫生院,设院长一人,(院址迁在西门外即今县人民武装部)下设门诊:分为内科、外科、助产科,全院医护人员十五人,负责全县医疗、防疫、征兵体检、学生体检等。主要乡(镇)设卫生所,便利人民群众诊病。另外,卫生院兼设“戒烟所”,收容吸食鸦片烟病者戒烟。
(3)县经征处:设主任一人,会计、出纳各一人,征收员若干人,各乡(镇)配备征收员一人,主要负责征收屠宰税、迷信捐、筵席捐等税收业务。
二、区行政组织系统
永春县在民国建立初期,沿用清朝的乡、里、都、村的区划。民国十八年(1929)四月,开始划区,设立区公所。全县划分荣义、(一都)武陵、(蓬壶)大同、(五里街)和平、(太平)桃林、(岵山)锦绣(湖洋等六个自治区。民国廿五年(1936)改区公所为“区署”。民国卅一年(1942)全县划分为四个行政区,每区设区长一人。区员三人,事务员、录事、雇员各一人。区长兼国民兵团区长队,另设专职区队附一人,书记、录事各一人,办理区辖内国民兵编练及义务兵役征募等业务。其区辖如下(联保):
1、第一区署:(设在街尾)辖城厢、五里街、桃园、桃安、合作、岵山、仙夹、和平、东碧、吾峰等乡村。
2、第二区署:(设汤头城)辖达东、达南、达山、达西、达德、五堡、壶东、壶西、壶中、苏坑、鳌顶等乡村。另在苏坑设区办事处。
3、第三区署:(设湖洋)辖湖蓬、桃清、仙溪、福阳、云赤等乡村。另在介福设区办事处。
4、第四区署:(设福鼎)辖锦斗、玉坑、桂洋、阳斗、福德等乡村。另在锦斗设区办事处。
三、乡(镇)行政组织系统
民国廿三年(1934)开始编保甲户籍,实行保甲制度,由五、六个保设立“联保办公处”,置联保主任一人,办事员一至二人,直属区署领导。民国廿六年(1937),区和保甲机构进行调整,撤销区办事处,充实联保组织。民国卅一年(1942)以后,实施“新县制”,撤销区署机构,整编乡(镇)保甲组织,裁撤联保办公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一人,兼职副乡(镇)长一人由辖内的中心小学校长担任,后增设专职副乡(镇)长一人,下分设民政股、经建股、文教股、户籍股、警卫股,各股设股长一人,每股干事一至二人,事务员二人,雇员一人,分掌全乡(镇)民政、文教、卫生、经建、警卫、户籍、财粮等业务。乡(镇)长兼国民兵乡(镇)队长,并专设乡(镇)队附一人,文书一人,办理全乡(镇)国民兵的编练及义务兵役的征募等事项。同时,每乡(镇)公所设常备警卫班一班,设班长一人,警兵一般为十人以上,由乡(镇)队附带领负责全乡(镇)治安、征兵等业务。
民国卅二年(1943)全县划为二镇二十五乡,建立乡(镇)一级行政机构。同年秋又缩编乡(镇)机构,将原来二镇二十五乡调整合并为二镇十三个乡。民国卅三年(1944)八月,又调整缩编为二镇八个乡,另设一个宣和区,辖锦桂、玉坑、荣义三个乡。民国卅四年(1945)八月,又再调整为二镇十三个乡,延续至本县解放。其乡(镇)辖如下:
1、一都乡:(乡所在地一都)辖龙山、光山、仙阳、仙友、玉三、三岭等六保。
2、福鼎乡:(乡所在地福鼎)辖福鼎、大荣、曲斗,上姚、涂山、云贵等六保。
3、锦斗乡:(乡所在地锦斗)辖锦斗、溪坝、洪内、长坑、珍卿、云路、桌湖等七保。
4、桂洋乡:(乡所在地桂洋)辖新金、桂东、桂西、桂南、壶永、重歧等六保。
5、玉坑乡(乡所在地玉斗)辖凤溪、竹溪、石峰、玉斗、炉地、诗元、玉坂、魁斗、西山、西坪、景阳等十一保。
6、蓬壶乡:(乡所在地旧街)辖壶中、军兜、美山、美中、西昌、南幢、八乡、丽山、壶口、苏坂、鹳山、东安、汤城、溪都、双溪等十五保。
7、常安乡:(乡所在地苏坑)辖呈祥、溪心、东熙、宫口、新民、杨鹏、吾西、吾顶、吾江、梅林、吾中等十一保。
8、达埔乡:(乡所在地达中)辖乌石、达山、达理、达中、光烈、洑溪、岩峰、狮峰、达德、新琼、延寿、清源等十二保。
9、西安镇:(镇所在地五里街)辖中正、华岩、霞陵、社山、石鼓、桃场、卿园、凤美、马峰、洑江等十保。
10、桃源镇(镇所在地留安)辖桃东、中山、儒林、环翠、桃溪、德风、桃安、卧龙、化龙、长安、济川、丰山、洛阳、花石、仰贤等十五保。
11、岵山乡:(乡所在地小岵)辖龙阁、磻溪、塘溪、茂霞、铺上、铺下、南石、文溪、檺林等九保。
12、仙夹乡:(乡所在地龙美)辖龙美、龙水、美寨、夹际、东里、德田等六保。
13、东平乡:(乡所在地太平)辖太平、太山、霞林、鸿安、文峰、冷水、东关、山后、外碧、内碧、东山等十一保。
14、湖洋乡:(乡所在地湖城)辖云峰、墘溪、白云、玉柱、湖城、蓬莱、锦凤、桃源、清白、仙溪、鼎山、连山等十二保。
15、福阳乡:(乡所在地福阳)辖吾边、福东、龙津、紫美、洋上、外丘、姜仑等七保。
以上共二个镇,十三个乡,一百四十四保。
四、保甲组织系统
民国廿三年(1934)开始编保甲户籍,一般以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城区以二十五甲为一保)据民国廿五年(1936)整编,全县编为三百五十四个保,三千三百四十八甲。以保为单位,编造户口册,户有户长,(户主)每十户至十五户编为一甲,甲设甲长一人,管理甲内一切事务。每十甲至十五甲编为一保,设保长一人,(兼任国民兵保队长)并配备保队附一人,设立保办事处,办理保内民兵组训及义务兵役征募等一切事务。据民国卅一年(1942)整编乡、镇、保、甲,全县划为二镇廿五乡,二百五十保,二千六百七十五甲。民国卅二年(1943)又缩编乡镇保甲,将原来二镇廿五乡再缩编为二镇八个乡,一百二十七保,一千五百八十九甲。民国卅四年(1945)八月,全县又恢复调整为二镇十三乡,一百四十四保,三万四千四百三十一户,二十一万零八百九十九人,其中男为十万五千一百六十五人,女为十万五千七百三十四人。
注:上述资料,大部份是笔者当年工作,回忆之实况,并走访有关人员核实以及参考《永春县志》,错误漏列之处在所难免,敬希读者多加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