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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明代福建沿海的反走私措施

发布日期:[2016-08-16] 阅读人:1637  字号:      
朱元璋一建立了明王朝,就实行闭关禁海。“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①,关闭前代开放的港口,另只在江苏太仓黄渡设一市舶司,而后便以海夷狡诈无常,“遂罢不设”。实际上明王朝保存市舶司,并不是为了发展海外贸易,而是要抑止贸易,“盖以迁有无之货,省戍守之费,禁海,抑奸商”②,目的在于“禁”。至于外贸货物,洪武二十七年(一三九四年)竟下令禁止民间使用“番货”,借以切断销路。 明代前期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东南沿海手工业的繁荣,以及郑和七次下西洋的影响,海外贸易也在发展。明王朝坚持禁海,并不能防止外国(如倭寇)的侵扰,及民间走私的增加,国家税收大减。隆庆时被动地开了海禁,这时世界历史已进入了十六世纪中叶,西方的武装殖民者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相继对东南亚进行海盗式掠夺,严重威胁我国的海外贸易,明代的反走私,不能不更加复杂化了。 明代后期,政府正式对海外贸易征税以充兵饷,总算准许民间进行贸易了,东南沿海,特别是新兴的漳州月港,出现了“五方之贾,熙熙水国”③的繁荣局面。国家也增加大量的税收,“所贸易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兼顾,其殆天子之南库也。”④为了保证“南库”的财源,明政府必须打击偷税、漏税的走私活动。在这场斗争中,最主要的干扰势力来自两方面,一个是封建统治阶级中的豪门巨室,一个是贪官污吏及皇帝派遣的税务太监。前者是走私集团的支柱,后者是反走私中的蠹虫。 万历四十四年(一六一六年),漳州推官萧基曾痛斥海外贸易中有三害:“一曰官害,夫仓巡下属逢船至,营求差使,如田夫逐鹿,一有奉委,骤以富名。”“一曰吏害,夫衙役之横,无如饷馆之甚。”“一日奸商之害,”“而市棍包引之徒,分门别户,以相表里,衙胥狙狯之雄,丝牵绳联,以相应和。”⑤所以,剪绝贪污乃反走私的要务。 东南沿海特别是福建,海外贸易是人民重要的谋生手段,必须注意这个问题,适当因势利导,发展生产,才能禁绝走私。明代的走私,主要是“贩国货”⑥,把国产的丝、棉等物运载出海,换取香料等番货及白银,与近代走私的白银流出,洋货运入的入超情况不同。 顾炎武说:“海,闽人之田也,”⑦《明史》说:“闽人资衣食于海。”⑧因此,“我海邦小民,行货转贩,外通各洋,市易诸夷”,“漳、泉滨海居民,鲜有可耕之地,航海商渔乃其生业。往往多至越贩诸番,以窥厚利。”⑨“漳泉二郡商民,贩东西二洋,代农贾之利,比比皆然”⑩。由于这一原因,明代闽南的民间商业力量很强,活动地区很广,如安平商人“贾闽广间,其后转荆湘,从业吴越,北极燕赵,海岱之墟,足亡不遍。”(11)“多服贾两京都、齐、汴、吴、越、岭以外,航海贸诸夷,致其财力。”(12)禁走私的措施中,如果没有给予为数众多的散商以出路,便有为渊驱鱼的后果。 明代后期,当然也采取一些反走私的措施,中央和地方虽不能根绝走私,但反了走私确使国家的税收有所增加。 一、人们逐步发现西方的武装殖民者的东来,对我国的海外贸易威胁很大,走私者和他们有关系。万历年间,张燮在介绍麻六甲地区的情况时,就把海上吃人的“龟龙”、山中横行的“黑虎”,“今合佛郎机(葡萄牙殖民者),足称三害云”(13)。因为这些走私者“已徙南澳与夷人市,能夷言,收息倍于他氏,”(14)“其通事多漳、泉、宁、绍及东莞、新会之人。”(15)和西方殖民者有交往,“故货为红夷所售,则价骤涌”(16)了。他认为,必须对这些“我贩佛郎机”的“大抵闽省纲纪大坏,人人思乱,在在可虞,漳泉亡命,何知三尺”(17)的不法之徒严加制裁,才能够抑止“近增至二十余艘,或倍增焉”(18)的西方殖民者的船只沿海走私之势。不然则“和兰继至,蜂目已露,象齿终焚,绝之此为时矣”(19)。不断绝西方殖民者的魔爪,就不可能保护我国的正常的海外贸易,人们开始有这个认识了。 二、制定合理的税率,并妥善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及地方政府互相之间对税收的分配问题。万历十七年(一五八九年),福建巡抚周寀议定:“征税之规有水饷,有陆饷,有加增饷。水饷者,以船广狭为准,其饷出于船商。陆饷者,以货多寡计值征输,其饷出于铺商。……加增饷者……属吕宋船者,每船更追银百五十两,谓之加征。”定了税率。本来月港的征税是为了就地拨作漳州府兵饷,解决地方财政。后来皇帝派太监来插手,产生了“尽归天府”(20)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万历间福建税监高寀,借皇帝之威,无恶不作,“自踞闽之始,即勾引红毛番”,“税既有司征解,此外即有孝顺,私进皇上……总得数十万金。”(21)太监参加走私,并把税金去进贡皇帝,封建腐败的明朝皇帝和地方政府在税收问题上矛盾甚大。以后虽经地方官的弹劾,皇帝不得不撤去高寀之职,然而这个矛盾,终无圆满解决。皇帝仍然插手税收,以供挥霍。虽然也订出“其余借口上进方物,减价强市,额外横征者,一律明禁”(22)的规章,不过具文而已。 万历二十一年(一五九三年),漳、泉二府产生了要分贩东西洋的争议。月港的税收是利薮所在,两府都要享受,泉州地方官提出分洋贸易、分口收税的办法。经过协商,大家认识到这种不漳不泉的分散管理,会导致“私贩之徒,缘为奸利”(23)的结果,在反走私的前提下,停止了争执。此法的施行,确实对统一管理有利。 三、改革弊窦,简化手续,以保障正当商人的利益。以月港为例,进出口货物的验关纳税,十分繁复,商人不便,税收减少。万历三十八年(一六一○年)税官吕继梗想到“弊窦种种,计饷则不得不计弊矣”,于是提出十条简化办法,报请福建巡抚批准实施。“诸不便国,不便商者,一切报罢。”(24)于是改革取得效果。万历四十一年,税官邵圭提出他办事的方针为:“要以岁输如额而止,毋增羡,毋苛责,毋淹时日,毋繁讼牍,”(25)他们都知道只有给正当商人以方便,才能够有力地打击走私。 四、严设防哨,禁止官吏接受贿赂,防备内外勾结。明代月港,来往船只必须经浯屿(金门)、铜山(东山)两道防哨的盘诘,再经厦门司的验关盖印。可是,“假巡缉各色驾船者,多是漏载之奸,应示禁巡栏澳甲之船,”实行入港先委官封钉的办法,“以杜漏货而蠲商害。”(26)这是设哨缉私。另外,当时官吏贪污,内外勾结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匿货漏税,应尽没官,律有明禁”,因为官吏上下其手,商人进贿,“于是明用钱少,暗用钱多”,“此辈坐富,作奸已久”(27),只有“无容包同衙役作弊,犯者重治,以清市猾”,(28)才可以打击走私。 明代正当贸易商人,受尽“缇骑络驿(指皇帝的税监),昼撄方物;……市豪猾胥,又横吸焉”的剥削,这些吸血鬼“有虎翼狐假,借上供而恣鱼肉者;有积猾作奸,乾没不可诘者;有诬越禁以恐吓,而借有力为吞舟者”(29),他们对正当贸易的危害是严重的,反走私就必须制裁他们。 综上所述,明政府的反走私措施,在某种程度内取得了一点成效,税收增加很明显。如月港自万历四年(一五七六年)至十一年(一五八三年),饷税自万金“累增至二万有余”,可以说明问题。然而明王朝那时已近晚期,内外交困,阶级矛盾剧烈,不能注意发展生产,苏除民困,所以反走私并没有高奏凯歌。明亡之后,清王朝又走明初的老路,更加严厉禁海,虽然走私现象大大减少,而我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也被扼杀了。 (载1982年4月12日《光明日报》) 陈泗东同志:泉州历史研究会会员,泉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①⑧《明史》卷二百五,《朱纨传》。 ②⑥《福建通志》通纪、明二引《明史记事本末》。 ③④⑤张燮《东西洋考》。 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六,傅元初《请开洋禁税》。 ⑨(17)(20)(21)《报取回吕宋囚商疏》。 ⑩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六,沈秩《清建澎湖城堡置将屯兵永为重镇书》。 (11)李光缙《景璧集》卷十八,《祭曾友泉文》。 (12)何乔远《镜山全集》卷五十二《杨郡丞安平镇海汛碑》。 (13)(16)(19)(22)张燮《东西洋考》。 (14)李光缙《景璧集》卷三,《寓西兄伯寿序》。 (15)(18)庞尚鹏《庞中丞摘稿》,载《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23)沈德符《万历野获编》。 (24)(25)(26)(27)(28)(29)张燮《东西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