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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捐资管理

发布日期:[2016-08-15] 阅读人:1637  字号:      
劝捐、护侨、争取华侨投资、沟通侨汇、华侨教育是清末开展侨务工作,争取华侨的五大措施。其中以劝捐开展最早。 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清政府派刘椿出国考察,抵新加坡时,舆已捐输清政府获都司官衔的闽籍华侨陈鸿勋会见。 光绪九年(1883)中法战争爆发后,粤督岑毓英首办新例捐输,派人到南洋劝捐,对华侨捐款总额达到200万银元者,清政府奖给京官郎中九品的官衔,嗣后成为制度。 清政府开捐官衔多为华侨而设,每次劝捐均在新加坡《叻报》刊出捐款赏格。由清政府派员驻新加坡与中国驻新加坡领事协同主持。初期劝捐赏格只限三品虚衔以下。随着劝捐频繁,赏给官衔升至二品顶戴、盐运使、副将,后来甚至折价赏给官衔。清末泉州旅外华侨捐款获封官衔的,散见于国内外书籍、报刊、族谱、墓志铭的有上百人,著名有陈明水、陈若锦、李清渊、曾天眷、李功藏、郑安邦、蔡浅、黄秀烺、吴文姚、胡典成等人。 民国初期,北京国民政府、广东革命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均有一系列奖励华侨捐资、投资的规定、措施(见本章第四节)。民国3年(1914)10月,北京政府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对于个人捐资教育事业视捐资额奖给一至三等银色褒章和一至三等金色褒章,捐资一万元者除奖给一等金色褒章外并奖给匾额;对团体捐资和遗嘱捐资奖给一至三等褒状,一万元以上者奖给匾额;捐资二万元以上者褒奖由大总统特定。1929年和1944年,国民政府又两度修正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对捐资者授于七等奖状;对捐资超过应授一等奖状一倍者,除授一等奖状外由国民政府明令嘉奖。民国时期泉州地区旅外华侨、归侨捐资兴学受奖励的不下千人。著名有黄秀烺、黄奕住、万廷璧、陈贻矩、李清泉等人。 解放后,对于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简称:侨校),政府十分关心,对经费不足的还予固定补助经费。对其他华侨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政府也从各方面尽可能予以支持、协助。 1956年5月,根据华侨反映捐资兴办公益事业中存在的问题,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关于华侨举办公益事业舆兴建房屋的照顾办法》,省侨委、省教育厅也发出《关于大力鼓励华侨办学的联合指示》,肯定华侨捐资办学的积极作用,提出加强侨校工作。 翌年6月、8月,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相继颁布《福建省华侨兴办公益事业奖励优待办法》和《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奠定了各级侨务行政机关进行捐资管理的基础。随着三年自然灾害的出现,少数人利用华侨捐资公益事业的外汇进行套汇,投机倒把的活动加剧;个别地方还出现通过侨眷或派人向华侨、港澳同胞劝募捐资的现象,引起不良反映。为此,1964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资公益事业问题的通知》,强调捐资自愿的原则和统一指导、管理、安排;以杜绝和防止强迫捐资或变相强迫捐献,保护了海外华侨的权益。 “文革”期间,各级政府侨务行政机关撤销,对华侨捐资的管理一度出现混乱。1978年,各级侨务行政机关恢复后,立即抓紧对侨捐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华侨捐资管理工作提出决策依据。 1979年4月起,福建省接受捐款和捐物折价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改由省侨办审批。1984年,省政府曾一度下放审批权限至地、市一级政府。198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侨办、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意见》,重申:凡是接受捐赠进口的各种车辆,一律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海关凭批件放行;对接受捐款、赠物的审批权限,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各类项目中,以捐资兴办教育事业款项所占比例最高。1979-1983年,华侨、港澳同胞捐资晋江地区各县(市)兴办教育事业的金额达6885万元人民币,占同期华侨、港澳同胞捐资晋江地区公益事业金额的55-8%。为表彰华侨、港澳同胞对教育事业的贡献,1984年8月,省侨办和省教育厅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颁发《关于华侨捐资办学奖励的实施办法》,决定对解放以来在福建省捐资办学的华侨、港澳同胞颁奖。省侨办和省教育厅代表省政府,先后于1985、1987年两度颁发捐资办学奖章、荣誉奖状和证书。对1949-1989年捐资办学50万元以上的华侨、港澳同胞团体和个人授予金质奖章、荣誉奖状和证书,捐资办学30万元以上(1985年表彰时为25万元以上)的授予银质奖章、荣誉奖状和证书。泉籍华侨、港澳同胞先后有240人(个人或团体)次获得省颁金质奖章;172人次获省颁银质奖章;18人次因倡导捐资办学成绩卓著,获省颁捐资办学倡导奖。根据1990年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华侨捐资办学奖励实施办法》,1990年县、市捐资办学应授予金、银质奖的对象有100多人。 在省政府颁奖的同时,泉州市人民政府对捐资办学10-30万元的华侨、港澳同胞,亦于1985、1987年两度授于铜质奖章(同时颁发荣誉奖状、证书)。共有508个团体、个人获铜质奖(以上金、银、铜奖分类数字见表),18人获市捐资办学倡导奖。 此外,各县(市、区)在省、市颁奖的同时也对捐资5万元以上,或倡导捐资办学贡献突出的个人授奖(同时授予荣誉证书和倡导奖荣誉奖状)。以上各类奖励,覆盖全市所有的侨建、侨助学校和幼儿园。 在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公益事业规模日益扩大的同时,一些地方个别人利用侨捐工程外汇进行投机活动,损害捐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出现;一些接受捐赠单位擅自扩大侨捐工程,要求捐资人追加捐资额,搞“钓鱼工程”;有的单位对侨捐资金管理不严,造成侨捐工程款流失,或挪作他用;一些侨捐工程承建单位任意转包、偷工减料,造成工程完工后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为维护捐资者的权益,市侨办和市建委联合查处,取缔了一批无证设计、无照施工的建筑承包队。市、县(区、市)两级侨办、建委及有关部门定期联合组织对侨捐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加以妥善解决。 自1988年5月至1990年9月,省、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关于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补充规定》、《华侨捐资公益事业管理规定》、《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简称《捐赠条例》)。 泉州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对侨捐工程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政府建立侨捐公益事业管理领导组,加强侨捐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根据项目规模分级管理,实行有关部门参与配合,政府和民间相结合的侨捐工程管理体制。(2)严禁搞“钓鱼工程”:对侨捐工程所需征用土地费,建筑材料涨价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以及侨捐工程所缺的配套设备购置费,除捐赠人自愿支付者外,一般都要求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当地政府支付。(3)从接受捐赠的分级报批,到立项选址、基建招标、财务管理,都由各县(区、市)结合本地实际,以政府名义作出若干规定;实行基建规范程序、财务公开,落实施工现场监督。(4)经常对侨捐工程进行检查,推广管理好的单位的经验,对管理差和侨建工程存在问题的,责成有关方面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进。 泉州市各级侨务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单位,重视捐资投向引导,不少地方相应设立捐资项目库,加强接受捐资整体规划。在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捐赠热情的基础上,对捐资投向进行适当引导,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捐建项目,充分发挥捐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捐赠工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发展侨乡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