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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6-03] 阅读人:1637  字号:      

    为加强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大任务,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思路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整体性保护的重点区域为“三大抓手”,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主体、形成合力”的机制,对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保存、生存、发展的环境,使闽南文化生生不息、代代相传,优秀的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文明,构建一个人与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谐相处的文化生态系统。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原则。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结合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保存、生存、发展的环境,维护文化遗产、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的生态平衡。
    (二)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原则。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重视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传承和传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传承发展。
    (三)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保护闽南文化遗产内涵和形式的真实性、完整性;防止对文化遗产的歪曲、贬损或滥用;避免文化同一化,维护文化多样性;保护闽南文化的价值,弘扬闽南文化精神,为文化可持续发展存留珍贵的资源和基因。
    (四)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生产性保护工作;当利用有损于文化遗产保护时,要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开放交流原则。尊重其他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文化间的平等对话交流;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世界华侨华人交流合作,共同保护、传承、发展闽南文化。
    (六)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关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充分依靠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提高人的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七)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保护区建设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点面结合、讲求突破。
    (八)坚持共同保护原则。发挥政府政策支撑、法律保障、经费支持的主导作用,发挥人民群众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主体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合力,共同保护好文化遗产。
    五、工作方法
    (一)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四级名录体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这种静态的保护要与传播活动、传承活动、学校教育活动、社会宣传教育活动等相结合,特别是要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进行动态保护。动态保护思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的特质和文化传承发展的规律。
    (二)重点保护与全面保护相结合。重点抢救一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重点保护一批传播范围广、价值特征突出的重大的代表性项目,同时要全面保护各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要进行必要的保护、保存。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之间的关联性保护。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联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的关联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三者之间的关联性,根据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整体性保护。
    (四)在保护区中划出若干重点保护区域,作为实行整体性保护的抓手。重点区域要充分利用原有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保护基础,尽量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结合、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相结合、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相结合,使重点区域成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共生并存的充满活力的文化空间。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相结合。泉州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祖地文化优势,建设两岸民间信俗、民间祭祖、民间艺术等全方位的文化交流的前沿基地,使泉州成为两岸泉州籍同胞共有精神家园。
    (六)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泉州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使安溪成为中国茶都、德化成为中国瓷都、惠安(含泉州台商投资区)成为中国雕艺之都,促进泉州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营造有利其生存、发展的环境相结合。按照生态学生物与环境关系的原理,既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也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营造各种良好的环境。
第二部分  目  标
    一、保护范围、对象、内容
    (一)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是闽南文化的发祥地、核心区——现今泉州市的行政区(暂不含金门县),总面积约为1101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836万人。
    (二)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对象为其保护范围内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详见附件1:泉州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附件2:泉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附件3:泉州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文物、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乡)、名村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地政府协调统筹有关部门进行整体性保护(详见附件4:泉州市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附件5:泉州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
    (四)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选择文化遗产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较好的区域,实行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详见附件6: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
    二、总体目标
    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网络化的文化生态保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整体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遗产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文化生态平衡;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质;传承闽南文化创造力,弘扬闽南文化精神,促进泉州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祖地文化优势,深入开展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不断增强文化认同感,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三、主要指标
    (一)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有效保护好县级及县级以上代表性项目356项(其中包括国家级代表性项目34项、省级代表性项目76 项,市级代表性项目175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严格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效保护好泉州市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项(其中包括代表作名录2项、急需保护名录1项、优秀实践名册1项);确保有新增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力争有新增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健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动态保护好目前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383人(其中包括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40人),以及今后新增加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保护目前的100个传习机构,以及今后新增加的传习机构。
    (三)建设好21个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不断探索整体性保护方法,积累经验,树立典范,全面开展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工作。
    (四)搞好26个对台对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不断挖掘、培养新项目,力争达到50个。广泛开展与台湾、港澳地区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扩大闽南文化的影响力。
    (五)加大力度扶持一批生产性保护项目,传承传统手工技艺和文化内涵,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评选、扶持50 个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六)继续开展学校教育传承活动,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乡土教材课程,职业技术(艺术)院校对学生进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教学传习,高校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业人才,构建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阶梯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评选、扶持100个学校教育传承示范基地。
    (七)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公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的宣传教育作用,搞好文化遗产日的展示宣传活动,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增强文化自信心,营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八)发挥高校和社会有关团体的研究力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政策法规等研究,建立一套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文化生态保护理论体系。
    (九)继续推进具有泉州特色的“十百千工程”,重点建设泉州闽南文化生态中心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馆)1个、专题馆10个、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非遗馆2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100个、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1000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平台和载体。
第三部分  保  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要不断挖掘、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线索。
    1.继续做好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状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2.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建立档案,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
    3.对普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梳理、研究,对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要采取保护措施,并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4.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继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1.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建立一套科学的评审标准和工作机制。按期公示、公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确保有新的项目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力争有新的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采取因地制宜、因类制宜的针对性保护措施。对传统表演艺术类的项目,要挖掘、整理传统剧(节)目,及时抢救老艺人绝技及其代表性剧(节)目;对传统技艺类项目,要重点保护传统手工技艺;对濒危项目要采取文字记录、录音录像、资金扶助、培养传承人等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已经消亡的项目,要进行记录研究。
    4.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要及时纠正处理。
    5.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
    6.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档案,对项目进行动态的定期跟踪调查,记录其变化情况并研究分析,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载体,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加强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1.贯彻落实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条例,制定有关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客观、公正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支持开展师徒传承、家族传承、群体传承等活动。已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要开展传承活动、制定传承计划,培养新的传承人。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档案,抢救拍摄老艺人的绝技,收集代表性传承人的作品、实物。
    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定期培训,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有关法律规定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5.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6.各级相关部门要以免费或优惠的方式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文化馆、文化站、博物馆、纪念馆、非遗馆、体育馆及其他适用的公共文化场所作为传承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用的传承场所。
    7.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参与爱国主义教育、文化遗产日和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等各种活动,参与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机构建设
    闽南地区非物质文化传承、传播的最大特点在于群众的普遍性和自觉性,特别是遍布城乡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机构,对闽南文化的传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民间传习机构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提升,是建立群众性文化传承、传播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详见附件7: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机构)。
    1.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相关单位,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建立传习机构、制定传承计划,开展传承活动,扩大传承队伍。
    2.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建立传习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和展示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3.实行传承人和传习机构同时保护方法。对已经开展传承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进行引导、规范、扶持。规划期内首批扶持100个传习机构。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俗复苏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俗。充分发挥民间传统节庆的文化传承功能,组织丰富多样、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文化,喜爱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的承载者、传播者(详见附件8:泉州市主要传统民俗活动)。
    1.重点保护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岁时节日,开展民俗活动,营造浓厚的节日气氛,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传承民族文化精神。
    2.举行生日、婚礼、寿诞、入学礼、成年礼、拜师礼等传统人生礼俗活动,继承尊老爱幼、崇文重教等优良传统。
    3.开展两岸祭祖和民间信俗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祖地文化认同,加强民族凝聚力。
    4.开展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游艺和体育等活动,丰富社区群众的文化艺术生活。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台对外交流
    中华文化是维系两岸和平统一的基础。泉州是闽南文化的主要发祥地,是台湾汉族同胞的主要原乡祖地之一。闽南文化是连结两岸同胞及全球闽南人的情感纽带。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发挥祖地文化优势,搞好两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流活动,提高祖地文化影响力,增强闽南文化认同和中华文化认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详见附件9:泉州市主要对台对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
    1.继续抓好26个对台对外交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不断挖掘培育对台对外的交流项目,做到“一县(区、市)一节”、“一村一品”,扩大对台对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范围。
    2.通过两岸共同祭祖、谒祖进香等活动,与台湾进行村镇对村镇、祠堂对祠堂、宫庙对宫庙、团体对团体的“点对点”对接,扩大民间往来,深入基层交流。
    3.加强两岸青少年文化交流,举行泉州歌诀(童谣)、闽南语歌曲比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旅游参观体验等活动,不断为传承闽南文化、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4.利用华侨优势,拓宽交流渠道,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举办各种传统文化艺术活动,提高闽南文化的可见度和影响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凝聚力。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传承
    教育部门要继续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建立从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院校到大学的学校传承体系。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教师、研究人员共同编写专业性和通俗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科学性和普及性有机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教材以及教师参考书,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里推广。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学校、进课程进行协调,科学安排教学内容,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各级学校开展授课、辅导活动,并对授课的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报酬。
    3.支持华侨大学、仰恩大学、泉州师范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黎明职业大学、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泉州艺术学校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学生,采取相关措施鼓励就读;开设闽南文化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高层次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
    加强闽南文化、文化生态保护理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等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文化生态保护的理论体系(详见附件10:泉州市主要闽南文化生态研究机构与出版丛书、著作)。
    1.成立或整合泉州市闽南文化研究机构。研究闽南语、闽南区域发展史、闽南海外移民与华侨华人史、闽南航海文化、闽南宗族社会、闽南乡土民俗、闽南民间信仰、闽南建筑、闽南理学、闽南名人、闽南民间戏曲、闽南民间音乐、闽南民间舞蹈、闽南民间工艺、闽南民间文学、闽南民间美术、闽南民间医药、闽南民间游艺、闽南民间器物、闽南民间饮食等内容。
    2.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规律,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保护措施、管理体制,研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开展与国内、台湾、港澳地区以及世界各地学术机构的交流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专题论坛等,提高文化生态保护的理论水平;开展与国内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考察交流活动,举办现场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提高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水平。
    4.办好《闽南》等刊物,出版一系列高质量的大型丛书及学术著作。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建设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是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数据库和网络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各种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管理(详见附件11: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中心数据库纲要;附件12:泉州南音记录工程纲要)。
    1.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置的十大类作为建库的一级目录分类标准,参照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制定的“数据资源编目规则”、“数据资源加工标准”、“数据资源标引规则”等标准规范,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字化,建立具有数据检索与全文服务功能的资料性数据库。近期内重点建设泉州传统音乐数字资源库、泉州传统戏剧数字资源库、泉州传统技艺数字资源库。
    2.建立一套共建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与应用系统。建立信息录入系统,接收登记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建立管理存储系统,包括资料著录标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动态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包括检索资料信息、加工编排等最终实现通过网络查阅利用资料信息;建立后台管理系统,由专业管理员来操作、完成整个系统的日常维护、调整目录、归并数据库备份等工作。
    3.利用新媒体技术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应用产品。利用新媒体技术、数字图书馆技术、三维动态成像技术、虚拟化等技术,对戏曲程式、舞蹈舞汇、武术招式等动作以及传统技艺过程进行三维采集和整理,建立多媒体资源数据库;注重资料性、学术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的融合,以图、文、音视频并茂的形式来立体揭示资源,逼真记录和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能够综合各种多媒体信息,支持视频、音频、图片、文字及虚拟场景的综合展示,广泛应用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场所,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宣传途径。通过技术开发,加快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由传统保护媒介向现代数字媒介的转换。
    4.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专业技术人才。定期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信息获取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网络技术、显示技术、云技术等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水平。
    5.共同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本市各县(市、区)、闽南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建设的整合,最终实现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库的共建、共通、共有、共享。各县(市、区)要以市闽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为依托,结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分级建立集工作推动、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平台;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建设的作用,整合资源,推动实现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
    二、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中选择若干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的街道、社区或乡镇、村落等,作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重点区域。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特色鲜明的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
    (一)重点区域选择的基本条件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
    2.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得到较好保护,人文生态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较好。
    3.所在地群众文化认同意识和自觉保护意识较高;政府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4.重点区域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乡)、名村保护以及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其保护、建设成果,进行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
    (二)重点区域的确定
    根据“重点区域选择的基本条件”以及“一县(市、区)一点”要求,选择 21个区域作为进行整体性保护的重点区域。
    (三)重点区域的的管理和保护方法
    1.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部门搞好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和监管工作。市级对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重点区域的保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文化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施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涉及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要纳入当地的城乡发展规划,由当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报送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确认后予以公布。
    3.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采取属地管理办法,由市、县、乡、村分级管理;要规定具体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特别是要落实基层组织,建立以社区群众、村民为主的重点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小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管理、自我保护、利益共享的机制。
    4.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工作采取民众与专家相结合的方法,既要尊重当地民众的意愿,又要采纳专家的指导意见。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5.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是文化空间保护,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自然地理、人文环境的保护。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项目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以及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将单一项目、单一形式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
    6.重点区域的整体性保护要注意保持区域内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要重视包括民间信俗、传统习俗、民族心理等的整体文化环境保护;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整治要求,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新的建筑和基础设施要与整体环境相协调,要通过环境整治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生产性保护与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促进泉州地区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详见附件13:泉州市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
    (一)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要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1.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保护。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调查研究与整体规划,有关单位、地区要编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适合生产性保护但处于传承困难、市场份额小的代表性项目要尽快扶持生产,传承技艺;对有市场潜力的代表性项目要采取项目、传承人、生产基地相结合模式开展生产性保护,促进其良性发展;已经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的代表性项目,在企业内部要建立传习中心,传承手工技艺,建立项目、传习中心、企业生产的保护机制。
    2.健全传承机制。各有关生产性保护单位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承人培养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对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抓紧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详实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所有技艺和工艺流程;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鼓励其学习、掌握传统技艺。
    3.采取保护措施。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鼓励传统工艺制作产品的生产;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产品宣传,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产品;积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对传统工艺品采取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加以保护;有关生产性保护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
    4.扶持一批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和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对生产性保护做得较好的企业单位给予表彰,规划扶持5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示范基地。
    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已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成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协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鼓励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支持协会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健康发展。
    (二)传统表演艺术的传承发展利用
    传统表演艺术传承发展利用是指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在传承、表演或创作剧(节)目过程中,以保持传统表演艺术真实性、整体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表演艺术为前提,通过公益性演出、市场运作等方式,使传统表演艺术融入生活,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1.制定地方戏剧种保护和扶持计划。根据本市的戏曲分布特点,重点保护木偶戏、梨园戏、高甲戏等,重点抢救打城戏。
    2.建立传承机制,建立地方剧种传习基地。发挥泉州艺校的作用,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授课讲学传艺,培养各种传统艺术表演人才;以地方戏专业剧团、民营剧团为载体,发挥“团带班”的作用,培养戏曲表演人才;举办青年演员表演、唱腔、演奏等培训班,提高表演艺术水平。
    3.整理、复演传统剧(节)目。传统剧(节)目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艺术信息,支持建立传统音乐、舞蹈、戏剧传习中心,组织老艺人按传统样式整理、复演传统剧(节)目,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演奏艺术等,培养新的传承人。
    4.支持地方戏剧团、传统艺术表演团体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厂、进军营等公益性演出,以及赴台湾、香港、澳门交流演出、出国演出等多种演出活动,扩大传统表演艺术的影响力和可见度;支持传统艺术表演团体参加全省、全国性的各项赛事,在赛事中传承、保护一批传统剧(节)目。
    5.采取措施支持地方戏剧团走市场化道路。有关部门要制定民间戏剧市场管理条例,规范民间戏剧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已经市场化的地方戏剧团,可依法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要保护与传统戏剧演出的相关习俗,使传统戏剧与民俗长久共生共存。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加强对泉州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合理利用,丰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整体性保护的重点区域与旅游结合,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要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和影响力,有利于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有利于增加当地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
    1.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风景名胜区与旅游相结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好所在地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不得破坏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历史风貌、整体风貌;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造成损害。
    2.整体性保护的重点区域与旅游相结合,要以保护为重点,制定科学的文化旅游规划。要对该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使之成为一个充满传统文化魅力的文化空间,成为文化观光、文化体验、文化休闲旅游的好地方。
    3.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旅游相结合,要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按照当地的传统节庆时间、在传统场所以传统方式举行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使之成为原生态的民俗文化节,不能因旅游需要而改变当地的传统习俗,歪曲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旅游的附庸。
    4.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旅游结合,在保留传统手工制作技艺的同时,可适当开发文化旅游工艺品,制作符合地方文化特点的文化旅游工艺品,注入地方文化内容和表现形式,突出旅游工艺品的文化价值,拓展文化旅游的产业链条。
    5.提升文化旅游的文化内涵,打造文化旅游精品。着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培育文化旅游品牌,以文化为灵魂贯穿旅游景点的全过程,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将清源山及其周边文化旅游项目等培育成我国著名的文化旅游精品,建设一批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基地和示范点,扩大泉州文化旅游品牌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四、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环境
    文化生态保护如同自然生态保护一样,不仅要保护核心“文化物种”,还要营造其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各种环境,是文化生态保护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文化与自然地理、技术工具、生产方式、经济形式、社会组织、宗教信仰、民俗习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教育制度、政策法规等构成生态系统。各环境要素之间、环境要素与文化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环境要素,是评价环境、营造环境的基本依据。
    (一)营造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社会环境
    1.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保护知识纳入政治文化学习课程之中,定期邀请有关专家讲课,定期听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根据各地文化遗产生存状况,针对实际,制定出台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条例,形成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政策环境。
    3.各级政府要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资助;利用华侨优势,鼓励境外企业、社会团体捐资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助等方式,为文化遗产的保存、生存、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
    4.支持民众按照传统习惯依法开展民间信俗、传统节庆、人生礼俗等民俗活动;尊重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传统习俗,共同在保护区内依法开展各种闽南民俗活动,营造更为宽松、浓厚的民俗氛围。
    5.在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前提下,鼓励青少年学习闽南语,培养青少年闽南语应用能力;进一步发挥地方广播电视台的作用,扩大闽南语的传播范围;鼓励公务员、服务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学讲闽南语,形成有利于闽南文化保护的语言环境。
    6.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文化遗产和保护区建设等方面进行宣传教育;编制《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知识问答》等宣传手册,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通过宣传倡导,形成热爱本土文化、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
    7.各政府部门、社会要支持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传习工作。要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幼儿园、小学、中学活动;支持各种职业院校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鼓励各高校设立闽南文化学科,进行闽南文化教学、研究,形成闽南文化传习、研究的良好教育环境。
    8.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举办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深化文化交流;继续探索更为有效的对台对外文化交流措施,形成更为活泼开放的文化交流环境。
    (二)发挥人民群众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关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靠群众主体力量,开展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1.政府要发挥法律保护、政策保障、经费支持、宣传教育、统筹协调等主要作用,保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2.各级政府要保障、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意愿,依靠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保护区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3.支持民间社团组织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本社区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组织丰富多样、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文明祥和的社会文化生活共同体。
    4.支持民间社团开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活动,培养后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充分发挥民间企业力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发展茶、陶瓷、石雕、木雕、漆线雕及其他传统生计,使之在生产中保护,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群众就业问题,增加地方经济收入。
    6.支持民间研究组织开展闽南文化研究、举办各种学术活动,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研究成果、建言献策。
    7.采取政府与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联办、协办等多种形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活动和对台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活动。
    8.支持闽南民间社团组织、村民开展与台湾地区进行“村与村”、“庙与庙”、“祠堂与祠堂”之间的“点与点”交流,推动两岸民间文化交流的深入发展。
    9.鼓励民间企业、个人捐资捐物,赞助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参与社区公共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基础设施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可充分利用古建筑、古民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传承、传播提供必要活动场所;建设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融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社区生活为一体,充分发挥其活态展示作用(详见附件14: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建设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馆1个;至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密集的县(市、区)要建设完成县级综合馆。
    2.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10个;一些影响较大、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小型专题馆。
    3.建设整体性保护区域的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20个。整体性保护区域要充分利用古民居、古建筑等作为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展示馆作为资料信息库,记录和储存本社区传统文化信息,如口传历史、文字资料、音像资料、具有特殊意义的实物和其他属于本社区的遗产;作为展示中心(游客中心),向观众(游客)介绍该社区文化的基本情况,为外来的参观者和研究者提供有关该社区文化的必要信息;作为传习所和工作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提供活动场所,为专职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
    4.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100个;至2025年,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都有传习场所。
    5.建设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1000个以上。在基层乡村、社区选择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传承单位、保护机构所在地,建设以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美术、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物质文化遗产常态化、生活化为特征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
    6.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要免费开放,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设施,充实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把专业性和知识性、学术性和趣味性、科学性和观赏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7.按照修旧如旧原则,修复一批古建筑、古民居,改善古民居内的生活设施;在不破坏历史、自然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整治整体性保护区域的周边环境、修筑必要的交通道路、服务中心。
第四部分  保  障
    一、工作机制保障
    (一)调整充实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调整充实相应机构。
    领导小组职能:
    1.通过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2.确保各属地的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支持保护区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等研究;
    4.督查、指导文化生态保护规划实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改进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地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其工作职能:
    1.组织实施保护区工作操作层面事项,确保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2.起草保护区相关文件及会议议程;
    3.开展单位间、区域间协调、联络、交流工作;
    4.对保护区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
    (二)调整充实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调整充实相应机构。
    专家委员会职能:
    1.就做好保护区的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拟定保护区的业务指南,提交领导小组批准;
    3.提供在保护、保存、展出和修复文化遗产方面所遇到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等问题的专业咨询;
    4.承担部分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展出和修复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5.对保护区的工作进行评估和项目审查评议等。
    (三)依托国办文化事业单位,调整配备专业人才,加强队伍建设,给予经费支持,负责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具体工作。
    (四)支持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协会,县(市、区)成立分会,给予经费及其他支持,通过其沟通政府、社会各界与传承人的联系、维护传承人的权益。
    二、政策法规保障
    主动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努力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领,地方法规、部门政策为支撑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执行省政府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有:
    (一)《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二)《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五)《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区域管理暂行办法》。
    (六)《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七)《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八)《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费保障
    采取国家、省、市财政拨款和民间筹集方式解决经费问题。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活动、传承人经费资助、传习中心活动、对台对外交流活动、整体性保护区域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数据库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
    (一)国家、省、市财政投入比例为1:1:1。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泉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给予资助,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发挥民间社团组织和全社会的作用,筹集和接受境内外各界及个人捐助资金。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人才保障
    培养一批高层次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建设好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继续发挥地方院校力量,设立、开拓闽南文化相关学科,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招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培养一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层次人才。
    (二)定期举行保护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进行普查知识、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文化生态理论、法律法规、地方文化、管理方法等培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组织专业人员到国内各保护区以及台湾地区参观交流,开展各种经验交流研讨会,总结实践经验,探索文化生态保护规律,提升保护区从业人员文化生态保护的理论和工作水平。
第五部分  时  序
    规划期从2011年至2025年,分近期(2011年至2015年)、中期(2016年至2020年)、长期(2021年至2025年)三个阶段实施。规划期内每个工作年度应另行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一、近期(2011年—2015年)
    (一)采取措施及时抢救一批濒危项目,建立完善的四级名录体系和保护机制,新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项。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建设,实施泉州南音记录工程(第一期)。
    (二)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协会,举办传承人培训班,指导、规范100个传习机构。
    (三)整治整体性保护区域的周边环境,修复部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古建筑。
    (四)继续搞好26个两岸交流项目,不断挖掘文化内涵,提升文化交流的水平。
    (五)扶持生产性保护企业,树立典范,创建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公布15个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六)建立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中心园以及部分县(市、区)的综合非遗馆,建设闽南传统音乐、闽南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等10个专题馆。每个整体性保护区域启动建设一个非遗馆(可兼做游客中心)。建设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1000个。
    (七)进行社会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采取措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高校培养出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的紧缺人才。
    (八)每年开展一次与兄弟省(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台湾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活动;举办文化生态保护研讨会,重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中期(2016年—2020年)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生态保护的体制与机制,有效保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确保新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力争新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建设,实施泉州南音记录工程(第二期)。
    (二)全面开展传承活动,培育新的传承机构,继续指导、规范、扶持100个传习机构,培养出一批新的传承人。
    (三)全面开展整体性保护工作,整体有效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修复区域内的古建筑、古民居等;提升、充实21个整体性保护区域的非遗馆(可兼做游客中心)。
    (四)巩固26个对台交流活动,使之成为两岸具有影响力的重要文化品牌;继续挖掘、培育新的对台交流项目,扩大两岸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范围。
    (五)继续扶持一批生产性保护单位,继续创建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公布15个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六)推进、提升各个县(市、区)综合非遗馆、专题非遗馆建设。增加、调整、充实、完善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
    (七)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不断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继续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的专业人才。
    (八)举办全国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成果展、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
    三、远期(2021年—2025年)
    (一)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确保新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力争新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共建共享,实施泉州南音记录工程(第三期)。
    (二)规范化、专业化的传习机构达到300个以上,建立起民间传承、专业传承、学校教育传承的传承体系,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后继有人。
    (三)21个整体性保护区域的古建筑、古民居基本得到修复,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四)两岸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达到50个以上,两岸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文化认同感日益增强。
    (五)各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达到50个以上,其中部分项目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六)增加、调整、充实、完善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示范点;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密集的县(市、区)有一个综合馆、一个专题馆的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的基础设施完备、功能齐全。
    (七)具备一支高素质的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人才队伍。
    (八)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和自觉意识,文化自信心明显提高,发挥闽南文化的创造力,促进闽南地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部分  附  则
    一、2010年5月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内容,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本实施方案为准。
    二、本实施方案中所称的文化遗产,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三、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泉州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2.泉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泉州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泉州市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
         5.泉州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
         6.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
         7.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机构
         8.泉州市主要传统民俗活动
         9.泉州市主要对台对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活动
         10.泉州市主要闽南文化生态研究机构与出版丛书、著作
         11.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中心数据库纲要
         12.泉州南音记录工程纲要
         13.泉州市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
         14.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附件11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中心数据库纲要
    一、建设目标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中心数据库建设的基本目标为:配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所需软、硬件设备及设施;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及开发配套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布平台;提高运营人员的素质、技能和能力以及建立起一套共建、共享机制。
    (一)装备数字化建设软、硬件设备、设施体系。包括:基础环境(计算机机房、综合布线系统等)、网络环境(局域网、广域网、存储网)、软件系统平台及应用软件(图片、音频、视频数据采集与制作软件)。
    (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标准,参照数据资源加工标准、编目规则及标引规则,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按数字化的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分类编码后,再系统化地存入数据库。通过纸质资料数字化、图像资料数字化、异构数据采集、拍摄、搜集音视频资料等途径不断充实丰富非遗数据库。
    (三)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布服务平台和数字化管理系统。发布平台以分类层级、搜索引擎、互动交流、3D等方式为用户展示非遗数据资源。通过搜索引擎提供的关键词、摘要、地域、级别等元数据搜索,用户者可以轻松找到需要的资料。分类层级则可直观地把数据资源呈现在用户面前。发布平台易用、美观、交互性好、功能强大。数字化管理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数字资源加工、后台管理、资源分类模块等。
    (四)建立一套完善的共建、共享机制,提高人员综合素质。非遗数字化建设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都有限,建立优势互补、有机整合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尤为必要,充分发挥共建、共享机制的优势为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形势和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为任何人随时、随处提供所需要的非遗信息资源。同时不断提高数字化工作相关人员的现代信息技术水平和非遗知识水平。
    二、建设任务
    (一)建设一个足以支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泉州中心数据库的网络硬件环境。基于适用性、经济性和适当前瞻性原则配置网络硬件设备、设施。建设一个规范的机房,一个电子阅览室(检阅文化资源),一个多功能厅(闽南文化视频展播及讲座),一个影音制作室,一个展厅。并配备一套专业级拍摄装备,包括专业扫描仪、专业数码相机、广播级摄像机、广播级数字切换台、广播级非线性编辑系统等。
    (二)建设载体形式多样的闽南文化数字资源库。
    1.拍摄、制作闽南文化音、视频资源库。摄制各级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影音资料。重点摄制国家级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摄制其他非遗纪实性电视片,以及部分急需保护代表性传承人的纪实性影音资料。
    2.建设闽南文化图书全文库。通过数字化泉州图书馆馆藏地方文献和外购闽南地方特色数字资源两个途径,构建闽南文化图书全文数据库。全文扫描数字化泉州市图书馆馆藏闽南文化相关文献10000册(件),提供全文文本、原版图像阅读,支持全文、书名、作者、关键词、任意字段检索;支持按学科阅读。
    3.建设闽南文化研究学术论文数据库。整合1949年以来发表在国内期刊、学术会议、博硕论文等学术论文,数字化并提供检索、查阅;尽量收集1949年以前发表在国内期刊、学术会议学术论文及境外相关类似资料。
    4.建设闽南文化图片库。包括非遗项目活动、传承人工作实录及闽南区域文化、自然环境老照片,以及反映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的纪实照片。
    (三)搭建发布闽南文化资源的网站利用平台。在“泉州市图书馆网”(www.qzlib.com.cn)、“泉州数字文化网”(www.qzcul.com)、“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网”(www.mnwhstq.com)三个资源发布平台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构建各种便捷利用闽南文化资源的渠道,建设完善重要区域无线wifi、OPAC查询机、手机图书馆、触摸阅读机等,方便读者利用移动终端、手机、平板接入网络使用闽南文化资源。进一步完善闽南文化资源发布平台。
(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调整建设思路,以期发挥更显著的功能。







































附件12
泉州南音记录工程纲要
    一、背景概述
    泉州南音。原称弦管,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的乐种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9年9月30日将其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泉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和承诺保护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坚持“抢救笫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方针,采取多项措施,对南音实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取得显著的成绩。在这个基础上,泉州市文广新局决定实施“泉州南音记录工程”,计划在5至10年内,建立一个全国乃至全世界最为完备的南音数据库,把多年来取得的保护成果和当今现存的所有南音资料,包括静态和动态的,都全部征集、采集与记录下来,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妥善保存于数据库,然后向全社会开放,实行资料共享,让海内外的南音爱好者与研究者随时都可从互联网上浏览或下载,最终达到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南音文化遗产的目标。
    二、工程项目
    (一)南音曲目
    南音遗产的核心内容是曲目。现存曲目的载体:一是书面资料,包括已经正式出版的各种曲谱和民间手抄簿;二是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录制的各种音像制品。这两部分都应征集收存。具体是:
    1.曲目总目录。为使人们对南音这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个总体的把握,急需对“遗产”进行一次细致的盘点,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一份详细的总目录表。同时,鉴于台湾是南音的主要传播地,保存的历史资料相对较多,应根据台湾的资料,编制一份台湾现存曲目目录总表,以资比较、研究与交流。有了这两份总表。人们对南音存目的全貌便可以“一目了然”。
    2.曲词总汇编。南音曲目现存的曲词有二千首以上,其中有上述的《明刊三种》的二百七十多首。明代的曲词,并不全是明代当代的作品,有相当一部分是晚唐五代“曲子词”的遗绪,意义非凡。总体上说,南音曲词不但有音乐学的意义,同时具有文学、戏曲学与语言学的价值,应整理校订加上注释编成一部曲词总汇出版,并存入数据库。
    3.曲谱总汇编。南音用独特的工乂谱、琵琶指法、撩拍符号记谱,深奥复杂,有如“天书”,过去只能木刻或石版印刷,近代铅字无法排版,只能刻蜡版油印,极大地限制了这种古乐的保存与传播。1995年,泉州地方戏曲研究社的吴世忠与李文胜开发计算机软件,成功地把工乂谱输入电脑,并直译为五线谱与简谱。近几年来又进一步研创,用这种软件将弦管曲谱制成电子版,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在视频上显现。计划利用这项先进技术,把近二千首曲目的工乂谱,制成电子版。同时选择其中的一千首,制作为工乂谱、五线谱、简谱对照的新谱式,以便于当代音乐工作者解读工乂谱,尤其是便于向境外传播。
    4.“指、谱、曲”音视频制作。南音曲目存量二千多首,但勿庸讳言,实际在传唱的仅仅一百多首,而且还有日渐萎缩的危险。鉴于南音的“指谱”,具有“教科书”的意义。南音中难度大、艺术性高的七撩曲、三撩曲,多数集中在“指套”中。因此首先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把它全部录存下来。其计划是:
    (1)首先录制“指谱”65套,即 “指套”50套,“大谱”15套。
    (2)录制散曲1800首。
    (3)录制过支曲及其演奏形式和礼仪程序20套。
    (4)选录若干民间老乐师原生态演唱演奏曲目。
    5.翻录处理老旧音视频曲目
    民间收藏家现珍藏民国初期欧美唱片公司录制的南音黑胶木唱片300多片,其中有一部分标明是泉州弦友所唱的曲目,很值得利用来进行早年唱法的研究。为此,应与原收藏家协商,或请其转让或向其租借以便翻录,然后进行数字化处理,为南音留存一份有声的历史记忆。
    同时,广泛收集已经过世的或高龄的名家早期演唱的录音资料及卡式录音匣带,进行翻录和数字化处理。
    (二)南音文献
    征集已正式出版的南音典籍与古谱,制成电子版,存入数据库。其中:
    泉州地方戏曲研究社编校出版:《明刊戏曲弦管选集》《清刻本文焕堂指谱》《袖珍写本道光指谱》《泉州弦管精抄曲谱》《泉州弦管名曲选编》《泉州弦管名曲续编》《两岸论弦管》等。
    晋江市文体局、文化馆出版:《弦管指谱大全》八卷本、《弦管古曲选集》《弦管过支古曲选集》等。
    台湾出版:吕锤宽撰辑《泉州弦管(南管)指谱丛编》《台湾的南管》;林珀姬著《南管曲唱研究》。
    以及泉州地区今后出版的南音新书及各种教材、教程等。
    (三)南音器物
    1.用图文介绍上下四管各种乐器,并从《中国音乐文物大系》中引证相关图像以追溯其历史渊源,同时拍摄收存开元寺的飞天乐伎手中的乐器,以资对比映照。
    2.采录若干家有代表性的乐器作坊,介绍制作各种乐器过程。
    3.采录介绍上下四管各种乐器演奏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4.采录介绍与南音唱奏及礼仪相关的其他器物。
    (四)南音传人
    采录各级南音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字和影像资料。重点人物可采录专题片,作详细介绍。
    (五)南音活动
    1.泉州历届南音大会唱资料(含图片、音视频)。
    2.泉州历届中小学生南音比赛资料(含图片、音视频)。
    3.泉州历次南音学术研讨会资料(含图片、音视频)。
    4.泉州与境外历次南音双向交流资料(含图片、音视频)。
    (六)南音乐神
    1.采写录制春秋二祭乐神孟府郎君的全过程。
    2.征集编纂有关研究乐神孟昶及祀郎君习俗的论文。
    (七)南音社团
    1.为专业团体泉州南音乐团建立专页。
    2.用表格的形式介绍各个民间南音社团的基本情况(用已有的普查资料加以补充)。含本地区、闽南其他地区及三明地区、台湾地区、东南亚各国。
    (八)南音教学
    采录、制作多种教学专题片,如:
    1.如何解读工乂谱。
    2.习唱中如何咬字吐音、如何润腔做韵。
    3.学习乐器中,如何弹奏琵琶、吹奏洞箫、拉好二弦、弹好三弦、打好“拍”等。
    (九)南音论坛
    1.采录介绍有关学术研究单位的历史与现状。
    2.采录介绍国内外南音研究的著述、论文。
    3.举办南音研究论坛、研讨会、讲座。
    三、公众推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公益性质的公共文化项目。记录工程中不论音、像、文字,都作数字化处理,实行资源共享,促使南音这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与传播。
    在文图、音视频采录的基础上,采用新开发的“智能化数字曲谱”,使其新录制的成品有音像有曲谱,并可在互联网传输,在电脑和手机上播放。其成品在播放中,曲谱中的唱词文字,还会与歌声同步显现,可听音认字,听懂方言。同时还可以点唱,便于自学与教学。
    为使在东亚文化之都处处都能听到优雅的南音演唱演奏,可在重要景点或休闲之地,设置LED,不停滚动播放名家演唱演奏的曲目。
    四、组织机构
    泉州南音记录工程任务繁重,工作量大。应由政府统筹,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市非遗保护中心、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心数据库和市南音乐团等相关单位具体承办,分别建立专家小组、编审小组,技术小组,分工负责。
泉州南音数据库设于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心数据库(泉州市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