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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11-27] 阅读人:1637  字号: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公布《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记者注意到,条例从法律角度对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些概念、保护措施、禁令等提出了规范表达,特别是对此前在保护中发现的“模糊地带”如责任和责任人等都有明确规定,这让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了保障。

  发现违规行为乡镇、街道应及时制止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其中,“历史城区”是指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保护“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履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

  同时,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巡查职责,发现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每五年评估一次明确建筑保护责任人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机制,每五年对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条例以“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历史建筑”作为两大类,对保护责任人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历史建筑在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会存在变化和流转,几经周折后一旦发生问题,会出现“踢皮球”或查无实据等困境。

  破解这一现实问题,条例提出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清单里,明确要求: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危房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保护区范围内的自有房产,出现问题成了危房,要怎么办?条例明确,除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经鉴定为危房,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改造。危房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泉州古城、丰州古城危房改造具体办法分别由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古建筑最怕年久失修,但是会修古建的“手艺人”越来越少。为此,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古建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增加专门人才培养投入。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培养、技艺传承以及名匠评选等工作,建立健全传统建筑工匠名录。(海都记者 徐锡思)